汽车正常行驶·自行车超速
合议庭:“难以证明违反业务上注意义务”

凌晨越过中央线撞上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70多岁老人并致其死亡的出租车司机被宣判无罪。


27日,釜山地方法院西部支院刑事4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Oh Heungrok)对因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死)而被起诉的70多岁出租车司机A某宣告无罪。


A某被控于去年10月17日凌晨5时40分左右,在釜山沙下区一处道路驾驶小轿车行驶时,撞上了从对向车道骑黑色电动自行车逆行而来的70多岁B某,致其死亡,因此被移送审判。


自行车驾驶人B某因颈椎骨折导致脊椎受损,在事故发生5个月后死亡。


检方认为,作为出租车司机的A某在日出前视野昏暗的情况下右转时,没有注视前方,未能发现从反方向逆行而来的自行车,对B某的死亡负有责任。


图片由Pixaba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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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认为,难以证明A某违反了业务上应尽的注意义务,认定其对事故不负责任。


这是因为,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得出的结论是,无法断定车辆驾驶人是否有可能避开该自行车;事故当时,A某驾驶的汽车时速为40.4公里,属于一般车速,而B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速为24.1公里,明显快于普通自行车的速度。



合议庭表示:“被告人不存在超速等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也未能证明其存在违反业务上注意义务的行为”,“从车辆驾驶人的立场来看,很难预见一辆电动自行车会越过中央线逆行驶入自己车辆前方”,并以此说明宣告无罪的理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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