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韩国投资公司在将规模为1亿美元(约1330亿韩元)的另类投资委托给一家瑞士国籍的资产管理公司过程中,被征收数亿韩元税款后,针对征税机关提起诉讼,但继一审败诉后,二审也败诉。


据法律界等消息,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8-1庭(审判长法官 Jung Chongryeong、Jo Jingu、Shin Yongho)于本月17日在韩国投资公司诉南大门税务署署长、请求撤销增值税征收处分一案中,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原告败诉判决。


韩国投资公司于2009年选定总部位于瑞士楚格的资产管理公司A公司作为另类投资委托机构。A公司为向美国营利性教育机构法人投资,于2014年8月设立了以共同投资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韩国投资公司于2015年决定向该基金投资1亿美元,并按约定投资金额1%的比例,将100万美元作为手续费汇出。


就此,征税机关认为,韩国投资公司从在韩国境内没有营业场所的外国法人处在境内接受劳务并将其用于免税业务,因此应代扣代缴增值税,遂决定并公告征收1亿3000余韩元的税款。


对此,韩国投资公司提起诉讼称,其仅支付了资产运用服务的对价,且该劳务的重要且本质部分是在国外完成,请求撤销该征税处分。但一审法院认为,韩国投资公司支付的款项并非资产运用服务的对价,而是海外投资交易达成所产生的手续费,并认定劳务提供地点也在韩国境内,因而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请求。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一审上述判断并无不当。法院表示:“资产管理公司为筹措收购资金,在招募追加投资者时,以不收取资产运用手续费(管理费及业绩报酬),而仅在投资达成时收取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为条件来吸引投资者”,并判示称:“作为交易手续费支付的100万美元难以被认定为资产运用服务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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