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预告全面修订“金融公司等海外拓展相关规定”
为了解决金融公司海外拓展及海外投资程序延误问题,并减轻金融公司在海外基金投资方面的报告负担,将制定激活金融机构海外拓展和海外投资的方案。金融委员会25日表示,将就《金融公司等海外拓展相关规定》全面修订案进行规章变更预告。
海外拓展规定作为《外汇交易法》的下位规章,对国内金融公司在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时必须遵守的义务和程序作出规定,例如取得外国法人10%以上股权或在海外设立营业网点等。
一直以来,有意见指出,现行海外拓展规定成为金融公司海外拓展及海外投资的障碍。由于根据母法以事前申报为中心对外汇收支进行管理,对同一项海外直接投资同时还存在各金融业法中的重复申报义务。
对此,金融委员会通过由金融国际化应对团主持的接力研讨会及按业态划分的座谈会等,充分听取业界意见,制定了本次修订案。
现行海外拓展规定要求,金融公司在年度对离岸金融公司的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以及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时,须事前向金融委员会或金融监督院申报。由此,金融公司因事前申报及受理所需时间,海外投资程序难以及时、快速推进。
在本次修订案中,将金融公司对离岸金融公司的投资及海外分支机构设立的事前申报义务,全面改为事后报告(投资或设立后1个月内)。从而使金融公司的海外拓展及海外投资程序能够不受延误、迅速推进。
迄今为止,根据各金融业态的监管体系,《银行法》《资本市场法》《保险业法》等各单行业法中也规定了与海外投资及海外拓展相关的申报、报告事项。因此,金融公司就同一项海外直接投资,需根据海外拓展规定及各单行业法承担重复申报、报告义务。
本次修订案中新增规定:对于同一项海外直接投资,如已根据各单行业法进行申报、报告,则视为已根据海外拓展规定完成申报、报告,从而消除金融公司的重复申报、报告负担。
金融公司在投资海外资管公司的基金(离岸金融公司)时,一般采用出资请求方式进行投资。
然而,海外拓展规定与适用于个人、一般企业的外汇交易规定相同,对出资请求方式的离岸金融公司投资未作单独考虑,金融公司在每次收到出资请求时都必须进行申报、报告,问题不断被提出。
在本次修订案中,对于金融公司采用出资请求方式进行的离岸金融公司投资,规定在首次报告时一次性报告出资约定总额及离岸金融公司的存续期限。在该期限内,如根据出资请求进行投资,仅需提交汇款事实,无需另行履行报告程序,作为特例予以规定。
预期该特例条款与离岸金融公司投资事后报告转变同时适用后,将大幅减轻金融公司在海外基金投资方面的报告负担。
海外拓展规定依据母法《外汇交易法》,将海外分支机构区分为持有营业资金并可开展营业活动的分行,以及从事调查、业务联络等非营业活动的办事处。
但在部分国家,即便是办事处也允许开展营业活动,与韩国国内的法律体系不同。然而,根据海外拓展规定,办事处不得从事营业活动,因此有舆论指出,无法利用当地所允许制度的优势。
本次修订案规定,在海外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办事处也可以从事营业活动,使国内金融机构能够与海外金融机构享有同等的当地制度优势。
海外拓展规定全面修订案将自本月27日至下月10日通过变更预告征求更多意见,之后经金融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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