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无罪,二审以过失致伤判有罪
“疏忽开门致人脑出血”

本应向内拉开的出入口门被推开,导致站在门外的七旬老人死亡的五旬男子,在二审中被判有罪。


据法曹界25日消息,大田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二部(审判长 Choi Hyeongcheol)于本月16日,判处因将出入口门向外猛推致站在门前的七旬女性死亡的五十多岁男子罚金100万韩元,缓刑1年。


大田地方法院。联合新闻供图

大田地方法院。联合新闻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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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52岁)于2020年10月31日早8时左右,在忠清南道牙山市一栋建筑地下的按摩店准备上到一层时,将出入口门向外推开,致使站在门前的B某(76岁,女)摔倒。因这起事故,B某因外伤性脑出血等当场死亡,A某因涉嫌过失致死被移送审判。


检方指出,既然出入口门内侧贴有“请向内拉”的标牌,就应当向内拉门而不是推门,但被告未仔细观察周围,反而用力向外推门,未尽到注意义务。


一审合议庭认为,“在开门时造成他人受伤,在社会通念上尚可预见”,但同时指出,“因该冲击力而倒地、后脑着地致死属于罕见情况,难以预见”,驳回了检方主张。


一审还认为,由于出入口门为半透明玻璃,如不特别留意,很难察觉门外是否有人;且受害者在建筑外徘徊约40秒之久,身处建筑内部的人难以预见其会有此种行为等情形,据此宣判A某无罪。


检方以事实误认违法为由提起上诉,称“完全可以充分认定对受害人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并在起诉书中将过失致死罪调整为主位公诉事实(主要犯罪事实),追加将过失致伤罪作为预备的公诉事实。


A某在二审中辩称,“很难知道出入口门外有人,也没有用力推门”,但二审合议庭对过失致死指控判决无罪,对过失致伤指控则认定有罪。



二审表示:“因疏忽大意开门,撞击受害人并致其发生脑出血等伤害,其罪责并不轻。”A某不服二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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