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获减刑…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合议庭称“在本审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一对七十多岁的夫妇对其三级智力残疾继女实施性暴力犯罪,并在7年间侵占其高达8000万韩元的工资,二审中刑期被减轻。
25日,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部(审判长 Sim Hyeongeun)推翻了一审对因挪用公款罪被起诉的A某(73岁)及其丈夫B某(74岁)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1年6个月的判决,改判二人各有期徒刑10个月。
经营福利设施的A某夫妇被控自2009年3月至2016年7月,分95次以取现或转账方式,挪用继女C某领取的工资和津贴共计约7980万韩元,因而被诉至法庭。
二人于2009年3月3日将C某收为继女,仅仅一周后便开始实施犯罪。A某夫妇利用C某是三级智力残疾人的情况,将其在自己经营的福利设施中以工资名义领取的工资和津贴据为己有,由自己代为领取并占有。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辩称:“C某自行管理涉案账户,自行取款,或者是在得到C某同意后使用资金,并不存在挪用事实”,否认自己的罪行。但合议庭并未采信这一说法。
法院认为,A某夫妇利用了自身的地位、C某的智力残疾,以及持续性性暴力犯罪导致C某身心障碍的状态实施挪用,作出如此认定是合理的。事实上,B某因对C某实施性暴力犯罪,构成《性暴力处罚法》上的基于亲属关系的强制猥亵罪,已于去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生效。
在此之前,B某还曾因一名由二人提供食宿并照料的男性醉酒闹事时,他在制止过程中将其致死,被以暴行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二审合议庭指出:“从侦查阶段直至本院审理,被告人始终提出难以理解的辩解,未对自己的过错表示悔悟,这一点对被告人不利。”随后就量刑理由说明称:“但综合考虑到A某系初犯,B某在与强制猥亵罪、暴行致死罪同时判决时需兼顾量刑均衡,以及被告人虽属事到如今但在本院审理阶段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情况,认为原审刑罚略显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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