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错误判断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一名在饮酒状态下驾驶,在儿童保护区(学校区域)撞倒并致死一名小学生的四十多岁男子,在二审中获减刑。


江南校园安全区致死车祸,酒驾司机二审减刑为5年监禁 View original image

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7庭(审判长法官 Lee Gyuhong、Lee Jiyoung、Kim Seulki)于24日对因涉嫌依据《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肇事后逃逸致死、在儿童保护区致死、危险驾驶致死,以及依据《道路交通法》中的酒后驾驶罪名被起诉的A某,推翻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5年。


合议庭表示:“被告人一时错误的判断,给被害人遗属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最终也毁了家人和他自己”,“虽然喝了酒,但他抱着只要小心驾驶就不会出事的掉以轻心想法,像平时一样边喝酒边吃饭后又握上方向盘”,予以斥责。


不过,合议庭说明量刑理由称,考虑到被告人正与血液癌抗争,且再犯风险较低,以及被告人家属和熟人的陈情等因素。


合议庭对一审同样认定A某的肇事逃逸嫌疑无罪。但合议庭依职权撤销了一审将《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儿童保护区致死与危险驾驶致死,以及违反《道路交通法》罪名,视为各自独立行为分别定罪量刑的做法。


合议庭认为:“根据大法院(最高法院)的判例,在发生一次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会因各个过失分别成立独立罪名。”


此外,合议庭也将A某缴纳的供托金反映在量刑中。合议庭表示:“被告人在一审向遗属供托了3.5亿韩元,在二审又供托了1.5亿韩元,但在被害人没有意愿领取供托金且也无法追回供托金的情况下,是否将供托作为量刑因素,应综合考虑作案动机和被告人的态度等”,“决定对供托事实仅作极为有限的考虑。”


合议庭接着表示:“即便被害人遗属请求严惩,是否仍应将供托作为有利因素考虑,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如被害人明确拒绝供托金,有必要对制度进行改进,使供托不被纳入量刑考量。”



A某于去年12月2日在首尔江南区 Eonbuk 小学前饮酒后驾驶一辆运动型多用途车(SUV),撞上正放学回家的B君(当时9岁)后离开现场,致其死亡,因而被拘捕起诉。当时A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0.128%,达到驾照吊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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