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检查后在车内喝啤酒的五旬司机,二审仍判“无罪”
被查时承认喝酒…“并非醉酒状态”
法院:“酒驾事实明确但无饮酒量资料,判无罪”
一名五十多岁男子在被警方查获酒驾后,又在车内继续喝酒,因涉嫌酒后驾驶被移送审判,但因证据不足,一审获判无罪,二审同样被宣告无罪。
24日,大田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二庭(审判长 Choi Hyeongcheol)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因涉嫌酒后驾驶被起诉的A某(56岁)宣告无罪。检方不服二审判决,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表示将提请大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此前,A某被指控于2021年4月13日晚上9时41分左右,在忠清南道洪城郡一处道路上,在血液酒精浓度达到0.03%以上的饮酒状态下,驾驶车辆行驶约2.7公里。被查获当时,A某承认自己喝了酒并驾驶车辆,但主张其并未达到道路交通法所规定的酒后驾驶程度的醉酒状态。
他辩称,与警方相遇到下车之间仅有15秒左右时间,自己只是抱着“既然被抓,就干脆喝了吧”的想法,在车内又喝了两罐啤酒,驾驶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并未超过取缔标准。
对此,检方认为,A某行驶过程中血液酒精浓度最高超过了0.04%,因此将其提起公诉。但一审合议庭采纳了A某的主张,宣告其无罪。
一审合议庭指出:“根据检方提交的证据,被告人在饮酒状态下驾驶车辆这一事实看上去是明显的”,但同时强调:“饮酒量是依据被告人供述进行推算得出的,没有其他资料佐证,难以保证其准确性。”
合议庭接着表示:“如果如被告人所称,在停车后喝了两罐啤酒,在对其有利的方向适用酒精测定公式时,驾驶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可计算为0.024%”,“况且,即便依据公式计算出的数值略微超过处罚标准,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要件时也应当更加慎重判断”,从而说明作出无罪判决的理由。
检方主张,即使A某在车内又喝了酒,其驾驶当时仍处于超过处罚标准的状态,因而提起上诉。但二审合议庭也认为:“当时车内有空啤酒罐这一点是明确的,难以断言其关于停车后喝酒的陈述为虚假”,驳回了检方上诉。检方对二审判决仍不服,目前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申请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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