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收取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利息,根据《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可以予以追缴,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对借款人收取“利息3000%”的大额贷款公司代表未被判处追缴金…大法院:须重审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法官 Min Yusook)24日表示,在审理因违反《放贷业法》及违反《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等罪名被起诉的A某一案的上诉审时,撤销了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的判决,将案件发回水原地方法院重审。


A某未进行放贷业登记,却经营放贷业,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年利率20%)的利率,向538人共4138次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名义的款项,合计10亿韩元,因此被起诉。此外,他还被控从116人处在本金和法定利息之外,额外获取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1亿8747万韩元。


一审认定A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实刑,并命令追缴被推定为月收益金的3亿1000万韩元以及超额利息收取金额1亿8747万韩元等,共计4亿9747万韩元。


二审同样认定公诉事实成立,但考虑到A某对犯罪行为表示反省、向部分被害人支付和解金或进行刑事供托等情节,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年2个月。不过,二审认为,“追缴的目的在于使行为人无法保有不正当利益,因此追缴对象仅限于实际归属于被告人的利益”,遂将一审认定为追缴对象的收益金3亿1000万韩元排除在追缴范围之外。


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就追缴部分重新审理,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


合议庭表示:“《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规定,‘因构成重大犯罪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财产,或者作为该犯罪行为报酬取得的财产’为犯罪收益,并规定若不能没收犯罪收益,可以追缴其等值金额”,“所谓‘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财产’,不仅包括因重大犯罪行为新产生的财产,也包括因该犯罪行为取得的财产。”



合议庭接着指出:“因收取超过法定利率而构成的违反《放贷业法》之罪,属于《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所规定的重大犯罪”,“若如二审那样判断,将会导致无法追缴因超过法定利率而收取的利息这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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