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属于强制开具现金收据行业
拒开发票可举报并领取奖励金

转眼今年也只剩下最后一个月了。现在正是要仔细梳理“第13个月工资”——年终结算的时候。尤其是与房地产相关的年终结算,金额较大且现金交易较多,更有必要认真核对。


首先,如果今年买卖了住房,或者新租了押二付一或月租住房,一定要留好“中介费”的现金发票。只要保存好中介费现金发票,在年终结算时就可以享受30%的所得扣除。

如果今年搬过家,为了进行年终结算,务必保管好中介服务费的现金发票。照片为首尔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景象。图片由联合新闻提供

如果今年搬过家,为了进行年终结算,务必保管好中介服务费的现金发票。照片为首尔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景象。图片由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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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当时即便没有开具现金发票,也不用慌张,之后仍可向中介人申请开具。房地产中介业属于现金发票强制开具行业,也就是说,中介费在10万韩元以上时必须开具现金发票。如若拒绝开具,可通过国税厅HomeTax进行举报,举报人还可获得奖励金。


部分中介在开具现金发票时,会额外要求支付10%的增值税。遇到这种情况,应先确认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简易纳税人。上一年度总销售额在4800万韩元以上的,归类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另外收取增值税;但若低于4800万韩元,则为简易纳税人,本就应当把增值税包含在房地产中介费中一并收取。


而且,简易纳税人实际上只需就房地产中介费的3%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简易纳税人一方面声称中介费中已包含增值税,却又额外索要增值税,或者在中介费中按10%而非3%计入增值税,都是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是否为简易纳税人,可通过中介事务所张贴的营业者登记证加以确认。营业者登记号码下方会标明是一般纳税人还是简易纳税人。


如果配偶或父母有住房租赁收入,导致无法享受年终结算扣除,也有必要重新核查一下。


按照税法,住房租赁所得是通过从事住房租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纳税。但自2019年起,若住房租赁收入金额在每年2000万韩元以下,则适用分类课税;且即便只有适用分类课税的住房租赁所得,也可以享受基本扣除。因为在判断是否符合人的基本扣除条件时,会将免税所得及分类课税所得排除在年所得金额之外。


如果配偶没有其他明显收入,且住房租赁收入金额每年不超过2000万韩元,则该收入适用分类课税,不计入年度所得金额,因此配偶可以成为年终结算基本扣除对象。选择分类课税后,不再与其他所得合并计算综合所得税,而是仅对住房租赁所得按14%的税率征税。



若父母有免税的住房租赁所得,也可以成为基本扣除对象。持有1套住房者的住房租赁所得(基准市价超过9亿韩元)属于免税收入,因此仅有此类免税所得的,可以享受基本扣除。在判断住房租赁所得是否应税时,住房套数以夫妻合并持有的数量为准,并不包括直系尊卑属所持有住房的数量。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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