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务员任用前服兵役时间,应当然计入任职年限”
法院:“服兵役期间当然计入原公务员养老金法适用对象”
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在被任用为公务员之前履行的兵役期限理应当然计入计算养老金的任职年限之中。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3部(审判长法官 Park Jeongdae)20日表示,在A某以“取消对任用前兵役期限计入申请的不批准处分”为由起诉公务员养老金公团一案中,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A某自1990年至2008年担任公务员,之后于2015年再次被任用,并于2018年退休。A某在退休后的2020年向公团申请将兵役期限计入任职年限,但依据现行《公务员养老金法》,兵役期限计入申请“仅在公务员在职期间”方可提出,因此被作出不批准处分,遂提起诉讼。A某此前曾于1974年至1976年担任海军武官候补生,1976年至1978年以乘船服役预备役身份服役。
法院最终支持了A某的主张。合议庭认为,应当适用A某自1990年起18年公务员在职期间当时有效的《公务员养老金法》。该法于2000年修订,根据旧法,即便当事人未提出申请,兵役期限也会自动计入任职年限。但修订后的法律则改为须由当事人“在公务员在职期间直接申请”,方可计入。
合议庭认为:“公务员养老金公团本应审查A某的履历是否属于可计入任职年限的对象,并据此判断是否准许申请,却仅以A某未在在职期间提出计入申请这一形式上的理由为由,驳回其申请,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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