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邱地方法院判决向受害女性支付200万韩元
有法院判决认定,擅自泄露身穿内衣的一般女性的健身写真(Body Profile)照片的摄影师应向受害女性进行赔偿。
19日,大邱地方法院第3-3民事部(审判长 Son Yun-gyeong)表示,在原告A某针对经营摄影工作室的被告B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判决“支付200万韩元”,判定原告部分胜诉。
A某于2020年4月经健身教练C某介绍,认识了拍摄健身写真照片的摄影师B某。A某与B某签订了健身写真拍摄合同,并支付了订金。B某同年7月在大邱市南区的一家摄影工作室为A某拍摄了健身写真,随后通过KakaoTalk向A某发送了全部照片,并要求A某选出8张需要修图的照片并支付尾款。
对此,A某未作回复,也未支付尾款。B某便擅自挑选了2张身着内衣的健身写真照片进行修图,并发送给A某和C某。收到照片后,A某向B某发去解约信息称:“昨晚之前一直没能做出决定,所以没法跟你说拍还是不拍”,“因为与我想要的概念不符,就不进行修图了”。B某则向A某承诺“会销毁拍摄的照片”。
然而,C某却在两次将A某的照片上传到自己营业场所的宣传博客上。A某发现后,才迟迟得知这些照片是由B某提供的。A某对自己照片被擅自泄露一事受到巨大冲击,并因此接受了精神科诊疗和咨询等。
最终,A某对B某提起了刑事控告,同时在民事上也提起诉讼,要求B某支付300万韩元。
合议庭指出:“以他人暴露的身体为主要拍摄对象的健身写真摄影师,对拍摄照片负有严格的管理注意义务。”同时考虑到A某并非职业模特,而是普通人,并且当时身着内衣、摆出相应姿势,认为若他人观看该拍摄物,足以使其产生性羞耻感。此外,B某在向C某发送拍摄物之前并未事先征得A某同意,在发送之后也未将该事实告知A某,这些也成为裁判的依据。
合议庭接着表示:“由于违法行为,原告显然遭受了精神痛苦,因此被告有义务以金钱方式对原告的精神损害予以抚慰”,“综合考虑原告身体的暴露程度、照片数量等因素,将金额定为200万韩元。”
另一方面,擅自将A某照片上传至博客的C某,因涉嫌“违反本人意愿散布可引发性欲或性羞耻感的人体拍摄物”(违反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被作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