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居住海外者公示送达须满2个月方生效”

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如果对居住在海外的被告人进行公示送达后尚未经过2个月就宣判,属于侵犯被告人的“出庭受审权”,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对于居住在我国法院审判权所不及的外国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所准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自首次公示送达之日起满2个月后,送达才发生效力。


首尔瑞草洞 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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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14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审判长 Kim Seonsu 大法官)在审理因涉嫌违反关税法等被提起公诉的A某上诉案中,撤销了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40万韩元的判决,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作为某贸易公司出口营业负责人,A某在食品类进口商B某于2004年5月进口12吨中国农产品时,明知货物价格为每吨1200美元、合计1.44万美元,却协助并从旁帮助其以每吨240美元、总计2880美元的价格向海关低价申报,从而逃避与差额1.152万美元相当的关税5000余万韩元,因此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考虑到,在中国农产品出口方低价开具装箱单已成惯例的情况下,A某很难拒绝B某的要求,以及犯罪的实质利益大部分归属于B某等情节,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对罚金刑则宣告缓期裁定。


二审法院接受了检方的上诉主张,认为一审以没有任何资料可以认定存在关税厅厅长或海关关长的合法告发为由,对A某的关税法违反嫌疑作出公诉驳回的做法存在问题,因而将案件发回一审。


相反,在重新开庭的一审中,法院认为,不能仅因具有中国国籍的A某在中国停留、未配合检方调查等,就断定其以逃避在我国受到刑事处分为目的,即便关税法违反罪被认定有罪,3年的公诉时效也已届满,遂宣告免诉。


问题发生在再次进行的二审中。二审合议庭确认A某于2019年12月出境前往越南后,通过司法协助程序两次向其在越南的住址尝试送达,但收到了来自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送达不能回复。此后,今年1月,合议庭裁定对A某进行公示送达,并于同日通过公示送达方式送达了被告人传票,随后在自该日算起尚未经过2个月的今年2月,在A某缺席的情况下举行了两次公判期日,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宣告有罪。公示送达是指在无法确认被告人所在地点时,将传票等公告于法院公告栏等处,经过一定期间后视为当事人已受领文书的制度。


大法院指出,在被告人经公示送达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出席重新指定的公判期日时,可以在不听取被告人陈述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但要认可这一点,对于居住在海外的被告人,自首次公示送达之日起必须满2个月。因此,未遵守这一程序的二审存在影响判决结果的错误。



合议庭表示:“只有在经过2个月期间后进行的两次公判期日中连续缺席,才能认定被告人未出庭”,“在首次公示送达之日起满2个月之前即开庭并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被告人的出庭受审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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