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撤销“溪谷杀人案”Lee Eunhae、Cho Hyunsu教唆窝藏罪犯有罪判决发回重审
因“溪谷杀人”案件接受检方调查的Lee Eunhae(32岁)和Cho Hyunsoo(31岁),曾请求熟人为其寻找藏身之处的行为,不能以教唆犯人逃避罪进行处罚,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决。
按照刑法规定,犯人自行逃匿的行为不属于处罚对象。但如果指使第三者帮助自己逃匿,则可以以教唆犯人逃避罪进行处罚。最高法院此前仅在要求他人作虚假自白等可视为滥用辩护权的情形下,才认可教唆犯人逃避罪的成立。本次判决的要旨是,两人仅仅请求熟人帮忙寻找藏身处和筹措逃跑资金的程度,可以视为通常的逃匿行为。
据法律界13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Kim Sunsu)撤销了此前认定Lee和Cho犯有教唆犯人逃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仁川地方法院重审。
合议庭说明撤销发回重审的理由称:“原审判决在教唆犯人逃避罪的成立要件方面存在对法律适用的误解,且未尽必要的审理,从而对判决结果产生了影响。”
Lee和Cho于2021年12月因溪谷杀人案被检方立案调查后,被控以嫌疑人身份请求两名熟人提供藏身处和逃跑资金等,教唆其帮助自己逃匿,因此遭到起诉。
接受两人请求的熟人于2022年1月和2月两次代为签订京畿道高阳市一处公寓式办公楼的租赁合同,以便两人藏身,并用小轿车帮忙搬家。
两人潜逃约4个月后,于去年4月16日在京畿道高阳市德阳区一处公寓式办公楼内被抓获并移送审判。法院认定Lee以杀害其丈夫Yoon某为由的指控成立,最终Lee被判处无期徒刑,Cho被判处有期徒刑30年。
此前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超过120天的逃亡生活不同于通常的逃匿行为”,认定两人作为嫌疑人滥用辩护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但最高法院的判断不同。
合议庭首先引用了关于教唆犯人逃避罪的既有最高法院判例。此前最高法院曾判示:“由于犯人自行逃匿的行为不予处罚,因此,只要犯人为逃匿而请求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逃匿行为的范畴,同样不予处罚,即便应犯人请求而予以帮助的第三人行为构成犯人逃避罪,也不影响这一点。只是,在犯人使他人作出虚假自白等,致使对方构成犯人逃避罪的情况下,如可视为滥用辩护权,则可能构成教唆犯人逃避罪。”
在此基础上,合议庭认为,两人的行为有充分余地被视为通常的逃匿范畴,难以认定为滥用辩护权。
合议庭指出:“行为人似因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私交而出于情分予以帮助,并未形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也没有事先为逃匿准备好人力、物力设施。”
合议庭还表示:“在发现证据之际开始逃匿、逃亡生活持续了120天、共享侦查情况并商议对策、试图委托辩护人、试图隐匿部分物品等情节,均可视为包含在通常的逃匿行为范畴之内,难以仅凭这些情节就认定其对刑事司法造成了重大障碍。”
合议庭进一步指出:“他们所提供帮助的核心在于提供藏身之处,以及为转移藏身处而实施的搬家行为,并未积极欺骗侦查机关,亦未实施使发现、逮捕犯人变得困难乃至不可能的积极行为,因此难以断言这不是通常的逃匿行为。”
另一方面,帮助两人逃匿的两名熟人以犯人逃避罪被起诉,去年11月在一审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2年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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