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在部队受伤”申请国家有功者待遇
法院:不符合标准或与职务无关

在军队中因作业前热身运动受伤,或在派兵期间负伤而提起国家有功者诉讼的退役军人接连败诉。


1987年,隶属陆军工兵部队的A某在进行桥梁施工作业前做准备运动时玩“斗鸡”游戏,被对方的膝盖撞伤一侧睾丸,之后接受部分切除手术,并于1989年期满退役。


A某于2020年提出国家有功者登记申请。但因不符合伤残等级标准而未获受理,于是以光州地方报勋厅厅长为被告,提起“撤销伤残等级划分体检等级标准未达标处分”之诉。


然而,光州高等法院行政第一庭(审判长法官 Kim Seongju)12日表示,在A某提起的诉讼二审中,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合议庭指出:“根据标准,规定一侧睾丸功能丧失者为伤残等级7级对象”,“即便一侧睾丸无法生成精子,只要仍能正常分泌激素,就不能视为功能丧失。”


图片由Pixaba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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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接着表示:“对A某进行的身体鉴定也提出意见称,其睾丸功能并非完全丧失,而是处于减弱状态”,并说明光州地方报勋厅作出的“不符合伤残等级标准”的决定是正当的。


伤残等级是以国家有功者或报勋补偿对象者的身体状况以及社会生活受限程度为标准作出的判定。共分为1级至7级,身体伤残程度越重,等级越高。


在越南派兵期间自称因坠落事故受伤的B某,也以光州地方报勋厅厅长为被告提起“撤销国家有功者条件不符合决定”之诉,但合议庭驳回了其诉求。


B某主张,自己在派兵期间的1972年,为民间企业从事军需物资装卸作业时,从40米高处坠落,导致手腕、腰部、臀部等部位骨折,因此提出国家有功者申请。


但合议庭并未采纳这一主张。法院认为,有相当余地可以认定,B某是在义务服役期已大幅超过的状态下,在上级默许下到当地民间企业就业,从事装卸作业等经济活动并领取私人报酬时受伤。



合议庭接着说明称:“装卸作业也不能视为与保卫国家等直接相关的职务执行。”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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