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服役期间执行任务时受伤或患病,退役后因该原因去世的军人,也可以被认定为战死者或殉职者。
10日,国防部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军人事法》修正案已于上月31日公布。
修正案新增条款规定,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受伤或患病而退役,之后又因导致其退役的该伤病去世的,经普通战公伤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可以被认定为战死者或殉职者。此前只有在军人身份下死亡,才可按标准被认定为战死或殉职;退役后以平民身份死亡则不被认可。
若被判断为因身心障碍不适合现役服役,即使本人意愿相反也可能被强制退役。有舆论指出,即便是在执行任务时受伤或患病,退役后死亡却无法被认定为战死或殉职,这一做法存在问题。目前,军方将执行战斗或反渗透作战等任务中死亡的军人认定为战死者,将在深海海难救援、排雷等任务中死亡的军人认定为殉职者,并已制定将退役后死亡情形一并纳入的施行令修正案并预告立法。
国防部解释称:“即使是因在军队中遭受的伤害而死亡,仍然会因死亡时的身份不同,在礼遇和补偿方面受到差别待遇”,“通过法律和施行令的修订,这一问题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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