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称“基金会对乡校用地不享有占有权”
大法院:“应视为允许乡校管理主体占有该用地”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向近百年来一直管理乡校的财团征收以无端占用、使用乡校用地为由的赔偿金,属不当行为。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Cheon Daeyeop)10日表示,在财团法人江原道乡校维持财团起诉韩国资产管理公司、请求撤销赔偿金征收处分一案的上诉审中,推翻了此前一审、二审判决原告败诉的原判,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三陟乡校自朝鲜时代初期的1468年起一直位于现今江原道三陟市的同一位置,政府于1979年和1986年分别就乡校所在土地办理了所有权保存登记。
然而,资产管理公司于2020年和2021年,突然以财团在未签订国有地出借合同的情况下占用、使用三陟乡校用地为由,分两次征收共约6000万韩元的赔偿金。
财团提起诉讼称,“在长达约100年的期间内,一直允许为管理、运营而无偿使用该土地,如今却征收赔偿金,属于权利滥用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该处分提出不服。
一审和二审认为,“财团对三陟乡校用地不享有占有权,资产管理公司征收赔偿金并不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权利滥用”,认定征收赔偿金正当。
但最高法院的判断不同。最高法院认为,三陟乡校自大韩民国建国之前起,数百年来一直位于现址,因此应当认定,国家在取得三陟乡校用地所有权之时起,就已经默许了三陟乡校管理、运营主体对该用地的占有和使用。
合议庭判示称:“财团占用、使用三陟乡校用地,属于《国有财产法》规定的赔偿金征收例外事由中‘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因不可避免的事由而使他人占用、使用或收益国有财产的情形’。”并指出:“国家为履行宪法及《文化财产保护法》所规定的文化财产保存、管理和利用职责,有义务允许原告占用、使用三陟乡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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