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利用未公开房地产开发信息的LH员工等人无罪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Noh Taeak)于9日维持原审判决,最终确认对前LH副处长A某等人作出的无罪判决。A某等人此前因涉嫌违反《关于防止腐败及设立和运营国民权益委员会的法律》(反腐败国民权益委员会法)而被起诉。
据悉,A某在2016年2月任职于LH京畿地区本部城南再生事业团担任副处长期间,在处理公务时获知了城南市第三阶段再开发区候选地相关信息,之后与一同被起诉的熟人等人利用该信息大量购入该地区建筑物,在价格上涨后再行出售,从中获取差价,被指控存在上述行为。
与A某一同被起诉的熟人B某,被查明于2017年3月30日与自己及三名女儿共同以1.85亿韩元购入的一栋建筑,于2018年2月22日以2.75亿韩元售出,获利约9000万韩元。调查显示,以类似方式,A某等人在2016年9月27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共进行37次反复买卖不动产,或者直接获取财产利益,或者使第三人获利。统计显示,他们取得的总收益金额为19.2亿韩元。
一审法院判处A某有期徒刑4年等,对被告人均判处实刑,但在二审中被推翻改判无罪。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所涉不动产开发信息不属于反腐败国民权益委员会法所规定的秘密,且难以认定A某是在处理公务过程中获悉该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使被告人取得不动产。”大法院认为二审这一判断“在法律适用等方面不存在误解之错误”。
由此,对于近期LH员工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土地投机案件,大法院作出的判决出现分化的评价在所难免。此前,对于一名曾在LH光明·始兴事业本部负责城市开发相关工作、利用在此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伙同熟人在京畿道光明市老恩寺洞一带以25亿韩元购入4块共计约1.7万平方米土地的前员工案件,大法院已于去年8月维持原审判决,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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