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不认定制造商赔偿责任…二审称“存在设计与标示缺陷”

首例认定因加湿器杀菌剂引发肺部疾病而追究制造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终审判决已经作出。


韩国最高法院首次认定加湿器杀菌剂厂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院法官 Noh Taeak)于9日对加湿器杀菌剂受害者 Kim某起诉加湿器杀菌剂制造、销售公司Oxy Reckitt Benckiser(Oxy)及供货企业韩빛化学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上诉审中,维持了“支付50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二审判决。


合议庭认为,加湿器杀菌剂制造商生产的涉案加湿器杀菌剂在设计和标示上均存在缺陷,受害者因该缺陷遭受了肺部受损的损害。


Kim某自2007年11月至2011年4月一直使用Oxy的加湿器杀菌剂。其于2013年5月被诊断患有间质性肺疾病等。但疾病管理本部在调查后于2014年3月作出“根据调查结果,由加湿器杀菌剂导致肺部疾病的可能性较低”的第3级判定。


此后,Kim某于2015年2月向Oxy和韩빛化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诉求。相反,二审法院于2019年9月认定,“被告制造、销售的本案加湿器杀菌剂在设计和标示上存在缺陷,由此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伤”,判决被告支付50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大法院认为,疾病管理本部作出的“可能性较低”(第3阶段)判定,仅是对因加湿器杀菌剂导致末端细支气管部位为中心的肺部疾病可能性所作出的判断;而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关于加湿器杀菌剂的使用与由此引发或加重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因加湿器杀菌剂使用者的具体举证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



合议庭表示:“原审在制造物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推定、非特异性疾病因果关系证明等相关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误解,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错误。法院可以综合多种情况,依自由裁量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经查阅卷宗资料,原审在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认定上亦不存在误解法律、影响判决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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