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视为行使公权力的主体”
不判断是否侵犯宗教自由和平等权

以原为本教教徒为由,针对2021年检察调查审议委员会(下称调查审议委)在审议与当时三星电子副会长 Lee Jaeyong 相关案件时,将一名现案委员予以排除,该行为构成基本权侵害而提起的宪法诉愿案,被宪法法院驳回不予受理。


宪法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调查审议委只是大检察厅的内部机构,不能视为独立行使公权力的主体,但原为本教方面表示,这是因宗教理由而进行差别对待的、明显侵犯基本权的公权力行使,对此结果表示遗憾。


宪法法院大审判庭。 照片由记者Kang Jinhyeong提供 aymsdream@

宪法法院大审判庭。 照片由记者Kang Jinhyeong提供 ayms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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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7日消息,宪法法院在原为本教教徒 Jung某和财团法人原为本教针对调查审议委提起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作出驳回决定。


调查审议委是设立在大检察厅的机构,为了审议在引发国民疑虑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中的侦查过程,并评估侦查结果的合法性,由法曹界、学界、市民团体等各领域专家中选出的委员对是否继续侦查、是否起诉、是否申请拘捕令等事项进行议决,并向检方提出建议。

被选为现案委员却因主任检察官的回避申请遭排除……理由是“Lee Jaeyong 家族资助原为本教”

1981年加入原为本教的 Jung某于2018年1月被委任为任期两年的调查审议委委员,之后在2020年1月连任,继续履行委员职务。通过随机抽选,Jung某于2021年3月26日被选为召开调查审议委、审议当时副会长涉嫌使用异丙酚一案中检方侦查及起诉适当性的现案委员,并接到调查审议委的出席请求。


在现案委员会当天,Jung某从全罗北道全州上京参加会议,但会议一开始,主任检察官便对其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据悉该副会长家族对原为本教提供了相当多的财政支持,令人担忧会影响审议的公正性”。


当时的调查审议委委员长 Yang Changsu 命令 Jung某在会场外等候,随后针对包括Jung某在内的15名现案委员中的其余委员,进行关于是否回避 Jung某 的投票。约10分钟后,Yang委员长口头通知 Jung某称:“由于决定接受主任检察官的回避申请,因此不能参加现案委员会会议。”在除 Jung某 之外的其余14名现案委员出席的会议上,委员会作出了对该副会长“中止侦查”的决议。


当时,Jung某并未听到任何关于其被作出回避决定理由的说明,之后通过媒体报道才得知,该副会长的父母是原为本教教徒,三星集团一直对原为本教财团提供财政支持,而自己因是原为本教教徒而被排除在审议之外。

原为本教强烈反弹,“宗教歧视”争议扩大……检方转达道歉立场

对于上述做法,当时原为本教方面通过声明强烈反弹称,这是“严重违背调查审议委的运行指引,也有悖于一般人的健全常识的极其不当措施”。


原为本教方面指出:“被申请回避的现案委员与该副会长既无私交,也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并质问检方:“认定该委员会损害审议公正性的依据是什么?”同时强调说:“如果审议对象是信徒相对较多的新教或天主教信徒,那么调查审议委就必须只从非新教或非天主教信徒中选任委员;否则,此次决定就属于对该委员所信仰宗教——原为本教的歧视行为。”


随着宗教歧视争议不断扩大,检方最终在几天后派遣隶属大检察厅的检察官前往位于首尔铜雀区、设有原为本教首尔教堂的少太山纪念馆,转达道歉立场并承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当时检方通过公文向原为本教方面表示:“虽然并非对特定教派进行歧视,但正如原为本教指出的那样,可能会被认为是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处理了此事,今后将注意避免产生此类误解。”


为纪念圆佛教创立一百周年而在首尔市铜雀区显忠路建成的少太山纪念馆。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为纪念圆佛教创立一百周年而在首尔市铜雀区显忠路建成的少太山纪念馆。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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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名誉毁损·宗教歧视行为” vs “内部组织行为·非公权力行使主体”

尽管检方作出了道歉,但原为本教方面为明确确认调查审议委当时的决定属于侵害 Jung某 和原为本教财团宗教自由和平等权的基本权侵害行为,并防止类似事态再次发生,于2021年6月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要求“确认调查审议委的回避决定违宪”。


原为本教方面在提出宪法诉愿时称:“被申请人(调查审议委)以检察官关于侦查对象家属向原为本教提供财政资助的模糊主张为依据,武断认定作为原为本教徒的申请人无法以现案审议委员身份进行公正审议,并以此为根据作出回避决定”,“被申请人的该回避决定,是以‘原为本教教徒对信奉同一宗教(同为原为本教教徒)的人无法作出客观公正判断,而会因私人感情偏颇而作出不当决定’这一严重事实歪曲和判断为前提,构成对原为本教及其教徒的严重名誉毁损和宗教歧视行为,申请人及其所属的财团法人原为本教因被申请人上述宗教歧视行为,而遭到对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宗教自由等基本权的侵害。”


在法律层面上,原为本教方面主张:“根据宪法第37条第2款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要限制宪法上的基本权,必须依据法律。本案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以行政规则——‘调查审议委运行指引’为依据限制基本权,违反了该原则,应当严格进行合宪性审查”,“将指引中并未列为回避事由的‘宗教背景’,解释为指引第11条第1款第3项所规定的回避事由——‘其他不适宜参与审议的人’,并据此作出回避决定,属于超出宪法所承认的授权范围、缺乏法律依据的公权力行使。”


但宪法法院以无法将调查审议委针对 Jung某 作出的回避决定视为宪法诉愿对象的“公权力行使”为由,未对是否侵害基本权进行实体审查,作出了驳回决定。


宪法法院表示:“运行指引作为大检察厅的预规,属于行政规则,并非依据上位法令的直接依据或授权制定”,“即便被申请人(调查审议委)在审议·议决后制作审议意见书,发送给审议对象案件的主任检察官或检察总长,审议意见也不具有拘束力,因此被申请人并非对外作出具有拘束力意思表示的独立行政机关,而只是参与检方侦查·起诉程序的大检察厅内部机构,不属于独立的公权力行使主体。”


接着指出:“本案回避决定仅属被申请人为进行审议·议决而确定参与该审议程序的现案委员的内部组织行为,不能认为是对外直接产生国民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行为。”

原为本教方面:“将宗教当作回避对检方不利委员的手段”……“有损调查审议委设立宗旨的风险”

对于宪法法院的这一决定,原为本教方面表示强烈遗憾。


在本案中代理原为本教一方的法务法人江南律师 Cho Seongho 表示:“宪法法院迄今为止一直以‘基本权受侵害的可能性’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公权力行使”,“并且,宪法法院此前也曾认定国家人权委员会等各类行政委员会的决定属于宪法诉愿对象的公权力行使。”


他接着说:“调查审议委是为提升国民对检方侦查程序及结果信赖而设立在大检察厅的委员会,根据运行指引,由检察总长委任委员及委员长,为支援委员会运作,由大检察厅政策企划科长担任干事,并配备其他工作人员”,“从被申请人的设立宗旨和角色、委员及委员长的委任主体(检察总长)、大检察厅对被申请人运作的支援等情况来看,应当将其视为独立的公共机构。”


Cho律师还指出:“在本案作出回避决定时,主任检察官似乎是基于‘申请人 Jung某 与该副会长父母信仰同一宗教,因此会提出反对对该副会长进行侦查或起诉的意见’这一模糊推测而提出回避申请”,“也就是说,通过回避预期会提出与检方对该副会长进行侦查和起诉立场相反意见的委员,只由预计会赞同检方立场的委员组成委员会并作出议决。即,检方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宗教当作‘回避预计会反对检方立场委员的手段’。”



他补充说:“如果本案回避决定的违宪性得不到宪法法院的澄清,检方在其他案件中也可能把现案委员个人信仰的宗教当作回避对检方不利委员的手段,并加以滥用,这将大大增加损害调查审议委通过对检方起诉权及侦查权进行制衡,以保障检方侦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升国民信赖这一设立宗旨的风险。”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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