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平交易法仅在情节重大、明显时才移送起诉
排除专属告发权安排…不再考虑违法严重程度判断
或将损害经济…担忧依舆论决定是否告发
对于公平交易委员会决定修改指南,将根据《公平交易法》因涉嫌谋取私利(输送关联交易、内部交易)而向检方举报法人时,将相关总裁一族也一并纳入举报对象一事,经济界再次表示反对。在上月31日发表相关声明仅6天后,经济界便向公平交易委员会联合提交了反对修改指南的意见。
6日,韩国经济人协会、大韩商工会议所、韩国经营者总协会、韩国贸易协会、韩国中坚企业联合会、韩国上市公司协会等6个团体表示,已就“公平交易委员会举报指南修订案行政预告的意见”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联合建议书,汇总企业意见后转交给了公平交易委员会。企业方面表示,“事实上扩大举报对象与事由的修订案,违反了上位法《公平交易法》,也有悖于专属举报权的立法宗旨”。
在公平交易委员会于上月19日行政预告的修订案中,包含了在对实施内部交易输送行为的经营者(企业)进行举报时,原则上也要一并举报参与其中的特殊关系人。此外,即便行为不属于举报指南中规定的“举报对象行为”,只要符合“例外性举报事由”,也可以进行举报。所谓例外性举报事由,包括对生命、健康等安全的影响,社会波及效果,对国家财政造成的影响,对中小企业造成的损害,以及发生与此类似的事由时即可进行举报。
经济界表示,将总裁一族等特殊关系人也纳入举报对象,有悖于上位法和专属举报权的宗旨。《公平交易法》中列明了在以内部交易输送嫌疑将特殊关系人移送检方时必须遵守的规定。第47条第4款规定,特殊关系人必须“指示或参与”对经营者进行谋取私利的行为。第129条第2款则规定,必须承认其违反程度在客观上“明显且重大”,足以严重破坏竞争秩序。而修订案则写明,即便特殊关系人的“违法程度在客观上并不明显、重大”,原则上也要“举报”。对此,经济界认为这“违反了上位法关于举报要件的规定”。
对于公平交易委员会在修订案中新增的例外性举报事由,经济界批评称其为“条件不明确且抽象”,认为存在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余地。经济界指出,“(修订案)不仅超出了上位法所规定的举报要件范围,而且实际上使守法主体几乎不可能预见在何种情形下会成为举报对象”,“更严重的是,即便特殊关系人并未参与企业内部交易输送违规行为,也有可能因舆论而被举报”。
经济界还表示,修订案不仅与《公平交易法》相悖,也违背了专属举报权的宗旨。所谓专属举报权,是将司法机关难以判断的经济案件的调查与判断委托给公平交易委员会,对重大违法案例则赋予其行使举报权的权限,相当于赋予公平交易委员会准司法机构的角色。经济界表示,“如果公平交易委员会如(上月19日所言),以‘难以明确举证特殊关系人的参与程度’为由,在未证明违法行为具有重大性的情况下就举报特殊关系人,这就与(司法机关)将专属举报权赋予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本意不符”。
经济界还指出,修订案与尹锡悦政府的政策基调也不一致。去年8月,政府在“规制改革战略会议”上决定,对企业家的刑罚条款进行缩减等重组刑罚规定。此次参与向公平交易委员会建言的经济团体相关人士表示:“修订案既不符合政府缓和经济刑罚、着眼于激活经济的政策基调”,“也不符合贯穿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必须对该修订案进行全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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