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川地方法院撤销原审500万韩元罚金判决
“受伤程度不构成刑法上的伤害”
一名三十多岁驾驶人因在儿童保护区(学校区域)内人行横道倒车,致一名6岁儿童受挫伤,在二审中被宣告无罪。
5日,仁川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4部(金允宗审判长)宣布,撤销一审对以《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儿童保护区致伤嫌疑被起诉的A某(32岁)处以500万韩元罚金的判决,改判无罪。
A某被控于2021年4月18日下午2时20分左右,在仁川市延寿区学校区域内的人行横道驾驶小轿车行驶时,撞伤正于行人信号下骑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B君(6岁),因而被诉至法院。当时,B君在通过人行横道后,并未与以低速倒车的A某车辆直接相撞,但在躲避车辆过程中从自行车上摔倒,造成需治疗1周的挫伤。
A某在一审法庭上称:“以时速2至3公里的速度倒车时,受害人突然进入人行横道,难以及时避让。”并主张:“受害人被诊断需治疗1周的伤情难以视为‘伤害’,不构成儿童保护区致伤罪。”
但一审法院未采纳A某的主张。一审合议庭于去年7月表示:“将车辆向人行横道方向倒车的被告人本可以预见受害人的存在,且受害人所受伤情亦属刑法上的伤害”,据此认定A某有罪。
然而二审法院的判断有所不同。虽然认可事故系由A某驾驶过失所致,但认为B君受伤程度不构成刑法上的伤害。
二审合议庭指出:“被告车辆后部原本停在人行横道上,随后倒车,最终移动至人行横道横向部分的中间位置”,“考虑到受害人为儿童,难以期待其看到车辆倒车灯后能主动避让,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存在过失。”但同时表示:“受害人因‘局部挫伤’被出具需静养1周的诊断书”,“看上去并非皮肤破裂出血的擦伤,除诊断书外,并无可确认伤情程度的照片或证言。”
二审合议庭还就受害儿童母亲在侦查机关作出的“儿子受伤并在精神上感到痛苦”的陈述表示,仅凭诊断书所载内容,难以轻易断定受害人已构成刑法上的伤害,据此说明宣告无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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