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场庭审一度主张“精神减弱”
认定故意伤害 适用“强奸致伤”罪名
检方向一名在京畿道义王市某公寓电梯内殴打女性后企图实施性侵的20多岁男性求处重刑。
据法曹界3日消息,检方在两天前即1日于水原地方法院安养支院刑事第1部(审判长:Song Inkyung)审理的被告A某(23岁)涉嫌强奸伤害等罪名的结案公判中,求处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并请求法院一并判处10年保护观察命令及10年就业限制等。
A某因涉嫌于7月5日中午12时10分许,在义王某公寓电梯内与女性B某同乘时,掐住其颈部将其推倒后拖出电梯,多次殴打并企图实施性侵未遂而被拘捕起诉。
A某将B某拖至安全楼梯间企图性侵,但因听到受害者的尖叫声而出来的其他住户报警,最终被警方抓获。在此过程中,B某受到包括肋骨骨折在内、需约3周才能痊愈的伤害。
被查明为寻找作案目标持续逾10分钟
案发时,从公寓12层乘上B某所在电梯的A某按下10层按钮后,对B某进行无差别殴打,并在电梯于10层开门时将其拖出,相关情况已通过调查确认。
尤其是,据了解,A某在作案前10多分钟里,遇到有男性乘坐或有多名女性同乘的电梯就任其离去,持续物色作案目标。
据转述,他供称:“向警方计算过电梯乘客人数和实施犯罪所需时间后,选择了中间楼层12层作为作案地点。”
警方最初以“强奸致伤”嫌疑立案,但检方认为A某对伤害具有故意,遂将罪名变更为量刑更重的“强奸伤害”后提起公诉。
A某一方在上个月20日的首场庭审中主张其“精神和心理状态严重减弱”。A某的辩护人称:“即便是现在也是如此,被告在作案当时并非处于正常的心理状态”,并主张“他平日对不用服兵役的女性怀有不满,之后被必须实施犯罪的妄想所支配而犯下本案”。[照片出处=MBC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A某一方在9月20日的首次公审中主张“精神耗弱”。A某的辩护人表示:“至今如此,被告在案发当时并非处于正常心理状态”,“他平时对不用服兵役的女性怀有不满,陷入了‘必须去犯罪’这一妄想之中。”
据转述,当时在旁听席上旁听庭审的B某表示:“(听说A某)因厌女而犯罪,令我感到震惊,他还主张精神耗弱,这让我非常愤怒。”
此外,A某在被警方逮捕后,还被追加指控包括:损坏警察局拘留室内物品(妨害公用物品未遂)、在警官面前脱衣并实施淫秽行为(公然猥亵)、以及对试图给其戴上手铐的警官踢踹(妨害公务)等罪名。
检方就求刑理由说明称:“本案犯罪手段极其残暴,且尚未实现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遭受巨大精神冲击的受害者正在要求严惩。”
宣判公审将于下月1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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