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20年房地产市场过热,通过设立法人进行投机的行为频繁出现,政府通过“6·17房地产对策”强化了对法人的监管。取消了法人持有住房适用的6亿韩元基本扣除额;综合不动产税税率方面,2套及以下住房的法人适用3%,在调控地区持有2套住房或在任何地区持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法人,一律适用6%的综合不动产税税率。不适用基本扣除和税负上限。由此导致以公益为目的持有住房的法人也承受了过重的税负。
但从2021年起,《公共住房特别法》规定的公共住房事业者,《继承税与赠与税法》规定的公益法人,《住房法》《城市整备法》等规定的重建·再开发事业实施者及住房组合,以及《民间租赁住房特别法》上的建设型租赁住房事业者,纳入了特例适用对象。
据此,公益法人、宗教团体、宗族组织、为居住弱势群体提供支援项目的社会企业、协同组合,以及因事业目的必须取得住房的公共住房事业者等,可为减轻综合不动产税负担,申请适用法人一般税率特例。符合条件的法人为适用综合不动产税合并课税排除及课税特例,应于9月16日至9月30日,通过Hometax、Sontax及书面方式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若错过该期限未能申请特例,可于今年12月1日至15日向主管税务所自行申报并缴纳。
如要享受特例优惠,即便去年已经申请过特例,也必须每年重新申请。实际上,有部分宗教法人2021年曾申请,但2022年未再申请,结果突然收到高额综合不动产税缴税通知的情况接连被举报。特别是从今年起,若申请法人一般税率特例,将不再按住房套数适用重课税率(0.5%~5%),而是一律适用基本税率(0.5%~2.7%)。但若《继承税与赠与税法》规定的公益法人(包括宗教团体与教育团体)将住房用于非公益目的,则仍按既有方式,根据住房套数适用基本税率(2套及以下)或重课税率(3套及以上)。
合并课税排除申报对象房产包括租赁住房、员工用住房、住房建设事业者为建设住房而取得的土地等;对于一时性两套住房、继承住房、地方低价住房以及夫妻共同名义住房,在申请特例时,适用“1个家庭1套住房”计算方式。所谓合并课税排除申报,是指向主管税务所申报,将相关房产从课税对象中排除。也就是提出申请,说明该住房已符合要件,请不要将其并入综合不动产税课税对象中。
就租赁住房而言,在课税基准日(6月1日)应为实际用于租赁的住房,并且应于申报期限截止日即去年10月4日前,完成向地方自治团体的租赁业登记以及向税务所的住房租赁事业者登记。不过,由于今年年初除首尔江南区、瑞草区、松坡区、龙山区外的所有地区均被解除调控地区指定,原本可以适用综合不动产税合并课税排除,但对于2018年9月14日之后在调控地区新取得的住房,则不得适用合并课税排除。
员工用住房包括符合法令规定要件的员工用住房和宿舍、住房建设事业者的滞销住房、以拆除重建为目的取得的住房、登记文化财住房等。住房建设用土地,是指住房建设事业者为建设住房而取得的土地中,自取得之日起5年内将获得依据《住房法》批准的事业计划的土地。
对上述住房及土地,如申报综合不动产税合并课税排除,即可从综合不动产税课税对象中剔除;此前已申请合并课税排除的纳税人,每年自动适用,无需重新申请。但若不再符合要件,无法继续享受合并课税排除时,则必须办理排除申报。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