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启动对Kakao Mobility会计审理
Kakao Mobility:“将澄清误解”
Kakao Mobility因涉嫌通过虚增销售收入进行粉饰会计,正接受金融监督院的审计。金融监督院的逻辑是,“加盟合同”和“业务合作合同”本应视为一体,但公司却将其分别作为独立合同入账并计入销售收入。Kakao Mobility方面强烈反驳,强调其每年都接受多家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透明审计,并从所有审计人处获得了对财务报表的“无保留意见”。
Kakao Mobility于31日发表立场声明称,“本公司被选为金融监督院每年针对信息披露对象企业随机抽取并实施的‘会计审查与审计业务’对象,正在接受财务报表审查与审计”,“在此过程中,监管当局与本公司在加盟出租车的‘加盟合同’与‘业务合作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上存在意见分歧”。
金融监督院提出问题的核心是“加盟合同”和“业务合作合同”。Kakao Mobility子公司KM Solution与运输公司签订合同,承担“카카오 T Blue”加盟出租车的加盟总部角色。KM Solution向加盟会员公司提供车辆管理、车辆派单平台等加盟服务,并以此为对价,收取运营销售额20%的加盟费。而Kakao Mobility则从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合同”的加盟会员公司处获得车辆运营数据,以及广告、营销参与等支持,并向其支付相应对价。
问题就出在这一过程中。金融监督院认为,KM Solution从加盟会员公司处收取20%的加盟费,而Kakao Mobility又以广告、营销参与等为由向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合同的加盟会员公司支付对价,这一前后一体的资金流应被视为一个整体。例如,若某加盟会员公司同时签订了加盟合同和业务合作合同,在支付运营销售额20%作为加盟费后,又获得相当于运营销售额15%的支持费用,那么仅应将5%计入销售收入。但Kakao Mobility一直将20%的加盟费全额计入自身销售收入。
对此,Kakao Mobility方面反驳称,加盟合同与业务合作合同在归属上互不相干。KM Solution收取的加盟费是用于提供加盟出租车服务的目的。相反,通过业务合作合同收集到的数据等,并不局限于加盟业务,而是被广泛运用于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因此属于相互独立的合同。
Kakao Mobility方面尤其主张,从两份合同在不同标准下决定价格这一点来看,不能将其视为一份合同。加盟合同按运费销售额的20%固定比例收取加盟费,但业务合作合同则根据合同中各构成项目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定价标准。此外,加盟合同和业务合作合同是各自独立运营的,即使与加盟会员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业务合作合同。
Kakao Mobility方面强调称,“据悉金融监督院以两份合同的价格均以加盟出租车运费为基准这一点为核心依据,将两份合同视为经济上一体,从而认定存在‘违反会计准则’的嫌疑,但事实并非如此”。
同时其反驳称,“去年因数据中心火灾,曾有一段时间无法提供加盟服务,在该期间我们未收取20%的加盟费,但对加盟网点在此期间开展的广告活动及数据提供所产生的对价,则根据业务合作合同全额正常支付,这足以表明各合同是独立运营的”。
对于为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募股)而虚增销售的质疑,Kakao Mobility予以驳斥,称这是“过度解读”。其立场是,即便虚增销售收入,也不会影响体现公司本质价值的实际现金流和营业利润;在利润不变的情况下,仅销售收入增加会导致营业利润率下降,反而会压低公司价值,对上市不利。
金融监督院计划最早于明年年初结束审计,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是否存在粉饰会计嫌疑及其制裁力度,将经过审计委员会审议和证券期货委员会表决等程序最终确定。
Kakao Mobility方面表示,“将以此次金融监督院审计为契机,如实说明本公司业务现状,消除误解,对于为打造更加成熟的加盟服务而需要补强的部分,将持续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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