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法务士协会法制研究所(所长 Hwang Jeongsu)与韩国登记法学会(会长 Kwon Obok)共同主办的法学研讨会“2023年度登记法论坛”第二次研讨会召开。
本次研讨会于上月27日在首尔论岘洞法务社会馆法务士研修院举行,由韩国登记法学会会长 Kwon Obok 主持,以“登记实务中提出的若干领域争点及改进方案”为大主题,围绕▲《不动产登记法(修正案)》立法背景及说明 ▲风险企业引入复数表决权股份与登记 ▲与承租人保护相关的《住宅租赁保护法》公示方式修改的必要性等三个议题展开讨论。
在当天主题发言之前,法院行政处司法登记局长 Cho Yeong、大韩法务士协会会长 Lee Namcheol、韩国登记法学会理事长 Lee Gigul 先后致贺词。论坛由韩国登记法学会总务理事 Kim Donguk 统筹主持。
就第一主题“《不动产登记法(修正案)》立法背景及说明”进行发表的法院行政处事务官 Lee Jaegyun,介绍了已预告立法、计划于2025年1月3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法修正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就相关登记申请案件的管辖设立特别规定 ▲就继承·遗赠案件的管辖设立特别规定 ▲制定扩大电子申请可及性的方案 ▲在紧急状况发生时就登记事务处理设立特别规定等,并说明了修法必要性及预期效果。
作为指定讨论人出席的 Hwang Jeongsu 大韩法务士协会法制研究所所长指出:“只要登记目的和登记原因相同,即允许向具有土地管辖权的任一登记所提出登记申请的相关登记申请案件管辖特别规定,以及规定完全地域无关管辖的继承·遗赠案件管辖特别规定,还有为扩大电子申请可及性而全面允许移动端登记申请等内容,从确保登记真实性和保护国民财产的角度看,存在令人担忧之处”,并建议称:“为防止施行初期因急剧变化而产生混乱、提高国民对登记的信赖,有必要进行循序渐进的调整。”
法院行政处公债法人审议担当室事务官 Yun Hyeongmuk 以“风险企业引入复数表决权股份与登记”为题发表了第二主题。
Yun 事务官就向非上市风险企业创业者赋予每股最多10个表决权的“复数表决权股份”引入为核心内容的《风险企业培育特别措施法》修正法律施行所带来的复数表决权股份引入的整体内容进行了说明,并主张有必要对复数表决权股份进行登记。
他强调称:“《风险企业培育特别措施法》施行令中没有关于复数表决权股份的登记规定,如果以此为由不对复数表决权股份进行登记,将会损害登记簿为获取对外信用而发挥的公示功能,尤其是由于发行复数表决权股份会增加发行股份总数及资本金,如连这部分都无法登记,无异于放任不实登记。”
他接着主张:“依据遵守登记事项法定主义,通过《商法》第317条(设立登记)第4款所准用的《商法》第183条(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规定,可以对复数表决权股份进行登记。”
随后的第三主题发表中,首尔东部地方法务社会会长 Choi Heeyoung 就“与承租人保护相关的《住宅租赁保护法》公示方式修改的必要性”作了报告。
Choi 会长指出:“为预防承租人遭受全租诈骗,有必要修改目前不够明确的租赁公示制度,通过对租赁关系进行明确公示,事先防止承租人受害,并切实强化承租人的法律地位。”
关于强化承租人法律地位的方案,Choi 会长主张:“首先应修改《住宅租赁保护法》及《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3条之3第1款的对抗要件,使即便在租赁终止前也可以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同时,应修改《民法》第621条关于租赁权登记的规定,使之可以单独申请,从而得以向第三人公示租赁关系。”
在当天的论坛上,Hwang Jeongsu 大韩法务士协会法制研究所所长、Hwang Jeongsu 大韩法务士协会法制研究所所长、Hoseo大学法警察行政学科教授 Kim Jongho、司法政策研究院总务科长 Yang Seonghun 分别作为各议题的指定讨论人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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