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可随时接触、保存性剥削物等,具备实质支配可能”
最高法院:“未达到下载等实际支配状态”

最高法院作出判断称,如果只是单纯参与他人开设的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聊天房间、但未下载性剥削视频,则不能以“持有性剥削物罪”进行处罚。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Oh Kyungmi)于30日表示,推翻此前以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持有性剥削物)等罪名判处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春川合议庭重审。


最高法院全景图。

最高法院全景图。

View original image

A某因自去年3月至6月期间开设并运营Telegram聊天房间,发布儿童·青少年性剥削视频等内容,并在聊天房间内发布频道链接以分发性剥削物,被提起公诉。法院对A某在开设聊天房间后发布视频和链接的行为,全部认定为有罪。


但对于A某仅仅接入他人开设的7个聊天房间或公告频道、而未下载儿童·青少年性剥削视频的行为,一、二审与最高法院的判断出现分歧。审理中争议焦点在于,A某仅简单接入并参与他人开设的聊天房间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持有性剥削物。“持有”这一法律用语,是指将对象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之下的状态,其概念比占有更为宽泛。


一、二审均认定A某的全部指控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二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一、二审认为,仅仅参与Telegram聊天房间并保持参与状态,以致可以随时访问其中发布的照片或视频,也应视为事实上对性剥削物进行了占有或所有。


一、二审合议庭判断称:“只要保持接入Telegram聊天房间,就可以随时参与聊天房间并下载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被告人可以轻易确认其参与的聊天房间中发布的照片、视频物内容,并可随时接触、保存等方式加以支配,因此可以评价为其对该性剥削物具有支配力。”



相反,最高法院认为,仅仅参与他人开设的频道等行为,难以认定为持有性剥削物。合议庭表示:“虽然被告人接入了发布性剥削物的7个频道及聊天房间,但并未将其中发布的性剥削物转发到自己的频道,也没有下载至手机、电脑等设备,实际上并未对其进行支配或所有”,“不能将这一程度的聊天房间参与行为视为持有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