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ruma将从前经纪公司获得26亿韩元…约定金诉讼二审再度胜诉
一审后二审也部分胜诉判决
法院:“合同终止后支付义务仍然存在”
知名钢琴家兼作曲家Yiruma在针对前所属经纪公司提起的约定金诉讼中部分胜诉,将获得26亿韩元。
28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34-2部(金敬蘭、权赫中、李在英首席法官)在Yiruma对前所属公司Stomp Music提起的约定金诉讼二审中判决称:“Stomp Music应向Yiruma支付26亿余韩元及其逾期利息。”
此前,Yiruma于2001年2月与Stomp Music签订专属合同,但以对方未履行结算义务等为由,于2010年通知解约并提起诉讼。
当时Yiruma提起了确认合同效力不存在之诉,通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称,“虽终止专属及版权合同,但所属公司今后仍向Yiruma支付依据合同产生的音源收益等分配金”。然而此后围绕收益分配比例双方说法出现分歧,Yiruma于2018年另行提起约定金给付诉讼。
Yiruma主张,根据其与公司方面签订的版权合同约定,音源收益的30%归自己所有。但公司方面则反驳称:“版权合同随调解一并终止,不能继续适用30%的比例”,并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应适用约15%。其理由是,Yiruma在2010年通知解约前已将自己的著作权信托给音乐著作权协会,公司方面的著作物收益有所减少,应予以反映。
对此,一审法院支持了Yiruma一方。法院解释理由称:“所属公司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知悉Yiruma依据信托从著作权协会领取版权费,但仍将分配比例确定为与原合同相同的30%。”
在因双方上诉而进行的二审中,Yiruma主张:“调解时双方并未具体约定公司支付分配金义务结束的时间点”,并追加请求至今年第一季度的分配金。反之,公司方面则坚持称:“既然在调解中合意按照版权合同支付分配金,就只应结算至合同终止的2019年7月。”
二审法院与一审相同,采纳了Yiruma的主张。法院说明称:“调解时Stomp Music同意,只要因Yiruma的著作物取得收益,就将持续承担分配义务。”
法院接着指出:“从双方合意内容来看,一方面确认专属及版权合同已经终止,另一方面并未约定分配金支付义务终止的时间”,据此判断即便在版权合同终止后,支付义务仍然继续存在。
Yiruma自5岁开始学习钢琴,之后赴英国留学,走上音乐菁英之路,并于2001年回国,以出道专辑《Love Scene》受到瞩目。此后他在流行音乐与古典音乐之间自由往返,作为演奏家和作曲家持续活跃。2020年,他于2011年发行的出道10周年纪念专辑《The Best Reminiscent 10th Anniversary》再次受到关注,登上了公告牌古典音乐榜单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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