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山浮石寺金铜观音菩萨坐像”是一尊为在高丽时代约1330年高丽忠惠王即位之日,奉安于当时的西州浮石寺而制作的佛像,高50.5厘米,重38.6公斤。
推定这尊佛像于忠惠王即位的1330年制作后,被1370年侵略高丽的倭寇掠走并带往日本对马岛。其文化价值极高,1973年在日本被指定为有形文化财。
2012年10月,金某(当时70岁)等文物盗窃团伙中的9名国内盗窃犯潜入当地的海神神社和“Kan Non Ji”寺,盗走铜造如来立像和金铜观音菩萨坐像等两尊佛像,走私带回韩国,但被警方查获,由此引发所有权纠纷。
被推定为统一新罗时代佛像的海神神社铜造如来立像,由于没有其遭掠夺的证据,也无法确认其原持有寺院,已于2016年被返还。然而,关于金铜观音菩萨坐像,原所有寺院瑞山浮石寺根据佛像结缘文中“为在1330年前后奉安于位于西州(高丽时代对瑞山的称呼)寺院而制作此佛像”的记载,主张“既然是被倭寇掠夺的佛像,就应归还给作为原所有者的我们”,于2016年提起动产(佛像)交付请求诉讼,该佛像遂被保管于大田国立文化财研究所收藏库。
一审认可该佛像当时被倭寇以非正常方式掠夺,2017年1月判决支持浮石寺。相反,二审法院认为,瑞山浮石寺与高丽时代西州浮石寺为同一宗教团体这一点并未得到证明,即便佛像是被非法带出,但已完成取得时效,所有权已转移至“Kan Non Ji”寺。
大法院亦作出了与二审相同的判决。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Oh Kyungmi)于上月26日表示,虽然有充分余地认为瑞山浮石寺与高丽西州浮石寺是同一宗教团体,但依据“取得时效”的法律原理,所有权归属于“Kan Non Ji”寺。
在审查取得时效时,大法院在韩国民法与日本民法之间适用了日本民法,依据的是旧涉外私法(现国际私法)的法律原理,即在取得时效完成之时,适用物所在地的法律。依据日本旧民法中“以取得所有为意思,平稳且公然占有他人之物20年者,取得其所有权”的条款作出判断。
大法院认为,“Kan Non Ji”寺自1953年1月26日取得法人资格起,一直持续占有该佛像,直至2012年10月6日前后被盗窃犯盗走,在1973年1月26日取得时效完成之时,已依日本民法取得佛像所有权。法院认为,不能仅凭佛像在高丽时代被倭寇掠夺、疑似被非法带出,或者其属于韩国文化财这一事实,就推翻上述取得时效的法律原理。
对于大法院的这一判决,浮石寺前住持 Wonho 僧人批评称:“此次判决是将野蛮合法化的悖伦判决,相当于全面承认对非法流出文化财进行掠夺一方的所有权”,“竟然承认对无法说明取得经过、仅因占有超过20年的文化财享有所有权?这是宣称连邻居家的东西也可以偷来长期占有就成了自己的野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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