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裁定:“已有其他制度装置,伪造选票流入可能性较低”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关于在未撕下预先投票选票上的流水号就交付给选民,或由预先投票管理官在选票上盖章时可以以印刷印章代替实际盖章的法律条款,并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于26日在关于《公职选举法》第158条等的宪法诉愿审判中,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驳回了申请。对于发放印有二维码的预先投票选票一事,则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主张,▲预先投票管理官在未从选票上撕下流水号的情况下将选票交付给选民 ▲发放印有二维码的预先投票选票 ▲在预先投票管理官在选票上盖章时,以印刷印章代替实际盖章,这些做法侵犯了选举权。
宪法法院认为:“随着预先投票制度的引入,为了将利用数字设备进行伪造、复制等的风险降到最低,采纳了便于更准确识别伪造选票的条形码式流水号制度”,并指出:“撕下并保管流水号,并不是在预先投票选票发放数量等的管理和核查方面保障选举公正性的唯一方式,其他制度性装置也同样存在,不能认为这些制度会导致对国民主权行使的扭曲反映,也不会侵犯选举权。”
对于发放印有二维码的预先投票选票,宪法法院指出,这“仅属于单纯的事务执行行为,只是选举管理上的事实行为这一集合性行为,不能视为构成宪法诉愿对象的公权力行使,因此不能成为宪法诉愿的对象”。
对于以印刷印章代替实际盖章的行为,宪法法院也判示称:“为了顺利进行预先投票,在预先投票选票上,除由预先投票管理官直接盖章之外,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与直接盖章相比,并不存在足以认为会增加伪造选票流入可能性的情形。”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