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实施金融投资税修正案,代币证券转让差额视为转让所得
“由视为股息所得改为转让所得,恐损害课税原则的一致性”
有意见指出,在被视为资本市场新“蓝海”的“代币证券(Security Token·ST)”即将制度化之际,有必要对相关税制进行明确梳理。最快从明年起,代币证券市场有望正式活跃起来,但对于如何界定和征税代币证券交易所得,仍缺乏充分讨论。业界主张,应将代币证券交易产生的转让差价所得纳入计划于2025年实施的金融投资所得税修正案体系中,并比照虚拟资产,在该修正案实施之前,对其适用“临时性免税”。
代币证券是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艺术品、不动产、著作权等资产的份额切分,从而进行所谓“碎片化投资”的新型金融产品。根据Yoon Suk Yeol政府国政课题之一“构建数字资产基础设施及监管体系”,金融委员会正在推进相关制度化工作。去年7月,国民力量党议员Yoon Changhyun作为代表提出了以代币证券立法为宗旨的《资本市场法》和《电子证券法》修正案,目标是在年内通过国会全体会议表决,并于一年后正式施行。
随着代币证券立法提速,后续配套制度的完善需求也被提了出来,其中税收问题是核心争点之一。根据对代币证券交易转让差价的性质认定,是视为“股息所得”还是“转让所得”,其是否征税及征税方式可能截然不同。
据业界介绍,目前税务当局将以代币形式流通的非金钱信托收益证券转让差价归类为“股息所得”并予以征税。按照韩国现行《所得税法》体系,转让所得采用“列举主义”,由于代币证券是近年才出现的新概念,尚未被列为转让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因而缺乏征税依据。过去在2020年,企划财政部就相关质询曾作出解释称,“在交易所像股票一样交易的收益权买卖差价属于股息所得”。与转让所得不同,股息所得采用“按类型概括主义”,即便法律中未明文列举,也可以对类似形式的所得进行概括适用。
但有意见指出,这种做法可能引发多重问题。资本市场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Kim Kaprae表示:“根据将于2025年1月1日实施的金融投资所得税修正案,作为投资合同证券的代币证券转让差价,将被视为金融投资所得,实质上是转让所得而非股息所得。若在《所得税法》中对股息所得条款作扩大解释,先将代币证券转让差价视为股息所得征税,到了2025年又改为按金融投资所得征税,就会破坏税收原则的一贯性,并给纳税人带来混乱。”
他同时指出:“若将代币证券收益视为‘股息所得’,则将从根本上阻断其与处于转让所得体系下其他金融产品之间的损益通算,可能削弱既有投资者进行分散投资的动力。”这意味着有可能对创新型金融投资产品形成逆向歧视,结果不仅会引发纳税人的税收抵触情绪,还会对代币证券市场初期相关产品的发行与流通形成阻碍,产生副作用。
金融当局也基本将代币证券归类为“证券”,理由是其与现有股票(电子证券)仅在发行形式上存在差异,实质概念相同。因此,业界认为,相关税收条款也应与股票一样,纳入金融投资所得税体系。问题在于,该修正案计划于2025年1月实施,若在此之前不对代币证券的税制进行完善,就会出现制度空白。去年9月提交国会的政府《所得税法》修正案中,也未包含对代币证券主要形态——非金钱信托收益证券转让差价的征税方案。
Kim高级研究委员表示:“在代币化非标准证券转让差价征税问题上,税务当局缺乏明确表态及相应制度整备努力。以税收准备不足为由,金融投资所得征税再度被舆论要求延后实施的可能性正在上升,由此也将使金融公司难以构建相关的税务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剧纳税人的税收抵触情绪,并放大税制实施不确定性等副作用。”他又补充说:“在2025年金融投资所得课税制度正式实施之前,对代币化投资合同证券和非金钱信托收益证券的转让差价实行免税更为妥当。鉴于代币证券产品在政策上被视为‘金融创新’,并被纳入金融监管沙盒的制度宗旨,在2025年前对代币证券转让差价实行阶段性免税,可以在推动金融创新活跃的层面上得到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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