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获国务会议通过
删去涉嫌违宪的“禁止双重赔偿”原则
服兵役期间误失收入计算将全额纳入

一项包含为阵亡或因公殉职的军人、警察遗属向国家请求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已经拟定。


24日,法务部表示,明确阵亡·因公殉职军警遗属抚慰金请求依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于当天在国务会议上获通过。


韩东勋法务部长官。照片=记者姜珍炯 aymsdream@

韩东勋法务部长官。照片=记者姜珍炯 ayms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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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因公务员或受托从事公务的私人违法执行职务而造成损害时,若受害人或遗属已依照《国家赔偿法》获得损害赔偿,则不得再依据其他法律领取灾害补偿金、遗属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等补偿。


换言之,当军警等人员阵亡或因公殉职且另有可领取的补偿时,本人或遗属不得再以国家为对象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这一《国家赔偿法》上的“禁止双重赔偿”条款于1967年新设。当时因1960年代参加越南战争的多名官兵出现大量伤亡,为减轻国家因国家赔偿而产生的财政负担,采取了限制军人等赔偿请求权的措施。


对此,学界与实务界围绕其是否违宪的争论从未间断,1972年7月,大法院就该条款作出了违宪判决。然而,当时的总统已故Park Chunghee在将作出违宪意见的9名大法院法官全部排除在连任任命之外后,又将大法院宣告违宪的条款写入维新宪法。


现行宪法第29条第2款同样规定:“军人、军务员、警察公务员及其他法律规定之人因战斗、训练等与职务执行相关而遭受的损害,除法律规定的补偿外,不得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请求因公务员职务上不法行为所致的赔偿。”针对该条款曾提出宪法诉愿,但以“宪法的个别条文本身不能成为违宪审查对象”为由被驳回。至于将乡土预备役队员也规定为禁止双重赔偿对象的《国家赔偿法》,在1996年曾被作出合宪决定。


当天在国务会议上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通过新设第2条第3款规定:“尽管有第1款但书的规定,阵亡或因公殉职的军人、军务员、警察公务员或预备役队员的遗属,可以就自身精神痛苦请求抚慰金。”


法务部表示:“目前宪法、《国家赔偿法》及判例依据‘禁止双重赔偿原则’,在军警等阵亡·因公殉职而可以获得补偿的情况下,一律不允许本人及其遗属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并称,“在已故Hong Jeonggi一等兵遗属提起的国家赔偿请求诉讼一审中,法院也于本月13日以《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但书为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法务部还表示:“遗属固有的抚慰金请求权是独立于阵亡·因公殉职军警权利之外的另一个权利,因此将其封堵缺乏法律正当性,而且《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及支援相关法律》及《报勋补偿对象者支援相关法律》在计算补偿金时并未将遗属‘因精神痛苦产生的抚慰金’纳入考虑,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规定的补偿之外,另行保障抚慰金请求权”,说明了推进修法的背景。


此次修正法根据附则规定,自修正法施行后,适用于军人、警察公务员等因与职务执行相关而阵亡或因公殉职的情形。但在该法施行时,仍在本部审议会、特别审议会或地区审议会继续审理的案件,以及在法院继续进行中的诉讼案件,将适用修正法。


另一方面,当天国务会议还通过了《国家赔偿法》施行令修正案,其中规定,在计算履行兵役义务男性的国家赔偿金额时,将其预定服兵役期间全部计入可就业期间。


现行施行令第2条第1款就可就业期间规定:“受害人为男性的,以事故当时《兵役法》上的服兵役期间、受害人服兵役的可能性、服役期间调整的可能性等综合斟酌确定的期间为准。”


依据这一规定,大法院一直将履行兵役义务男性的服役期间排除在为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而认定的可就业期间之外。对此有意见指出,这给兵役义务人带来了因服兵役产生的不利,与无兵役义务的女性受害者相比,其赔偿金额被低估,存在因不平等差别而涉嫌违宪的可能。


施行令修正案通过修改第2条第1款,规定为:“即使受害人具有服兵役的可能性,也应将服兵役期间全部计入可就业期间。”


法务部表示:“为了防止即使为国家和同胞公民履行了兵役义务,其遗属却遭受不利的情况发生,将迅速把此次修正法律案提交国会,尽最大努力促成国会表决通过;对于修正施行令案,一旦在近期公布,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能够立即适用于国家赔偿或诉讼等。”



法务部长官Han Donghun表示:“为国家和同胞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人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但却存在反而使其受到不利的非合理制度。此次两项法案,就是积极寻找并加以改善这些非合理制度的努力。”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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