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当局查获了一家在韩国上市的外国企业高管涉嫌操纵股价的行为,并已将案件通报检察机关。


金融委员会证券期货委员会在23日召开的第18次定期会议上,将在韩国上市的外国企业A公司的代表理事(外国人)、韩国联络办事处所长等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操纵本公司股价等罪名通报检察机关。A公司通过本国境内的业务子公司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但为在韩国股票市场上市,在开曼群岛设立了离岸控股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上述人员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A公司股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宣布实施增发新股,但此后股价仍然下跌,他们为顺利完成增发,遂着手进行股价操纵。证券期货委员会向检方通报的经营层包括A公司最大股东兼代表理事(外国人)以及韩国联络办事处所长等人。

又是股价操纵,这次是外资上市公司代表操纵股价 View original image

韩国联络办事处所长在A公司经营层的指示下,以本人及家人、熟人名义开设了多个人证券账户,并将这些账户交给股价操纵势力,用于实施操纵行为。大部分操纵股价的委托单由股价操纵势力在海外下达,部分委托单则由A公司经营层直接下达。在他们进行股价操纵的5个月间,A公司股价上涨了26.8%。


他们为使新股发行价维持在与目标募集金额相匹配的水平,在发行价计算期间共提交了约3.4万笔委托单,据此判断,最终超额完成了原定募集目标。其中,A公司韩国联络办事处所长还被指控在2019年利用增发新股相关信息,事先抛售所持股票,规避了约3.5亿韩元的损失。


金融当局相关人士表示:“大规模增发新股通常被视为股价被摊薄等利空信息,公告后股价短期内大幅下跌的情况较多,但如果在新股发行价计算期间,股价在没有明显理由的情况下大幅上涨,则存在由操盘势力等实施不公平交易的可能性,投资者需提高警惕。”


大规模增发新股并不必然构成利空,如果伴随进军新业务等因素,被判断为利好时,股价也可能上涨,因此有必要综合考量增发类型、新股发行数量以及资金筹措目的等因素。



他接着表示:“在投资外国企业之前,应通过信息披露仔细核实其在韩国筹集资金的偿还能力等情况”,“金融当局将更加严密地监控外国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在资金筹措过程中是否参与不公平交易,一经查获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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