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作同事凭走路姿势指认嫌犯
法院:“步态如指纹般因人而异”

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在长期骚扰同事、被所在高尔夫俱乐部劝退后怀恨在心,放火焚烧公司管理的高尔夫球场草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否认全部指控,但法院认为,闭路电视(CCTV)画面中的人物与被告人的着装一致,且采信了同事们依据其“八字步”等特征指认被告为行凶者的证言,作出有罪判决。


21日,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二部(审判长 Lee Youngjin)表示,以一般物品放火罪起诉的A某(40岁),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还被判令进行200小时社会服务。


A某于去年3月17日在江原春川一高尔夫俱乐部管理的草坪上纵火,烧毁约70坪草地。同年4月1日,他又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烧毁约450坪草地,被控制造公共危险而被移送审判。

春川地方法院 图片由韩联社提供

春川地方法院 图片由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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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认为,A某于2021年对同事实施特殊财物损毁罪及违反《轻罪处罚法》的持续性骚扰行为,因而在次年3月15日被高尔夫俱乐部劝其辞职,他对此心怀不满而实施本次犯罪,并据此起诉A某。但A某方面辩称,CCTV画面中的人物并非其本人,自己也从未点燃草坪,否认全部犯罪事实。


然而,法院查明,火灾发生当日A某确曾外出,且其外出时所穿服装与CCTV画面中人物的服装一致。此外,长期与A某共事的员工,在观看CCTV画面后,根据画面中人物的身高、体型、脸型、摸眼镜的动作以及以“八字步”行走的特殊习惯,均将A某指认为犯罪人,法院认为这一点具有可信性。


法院指出:“人的步态就像视网膜或指纹一样,各人之间存在细微差异,因此与A某长期共事的员工在观看CCTV画面后,一致指认被告人,并不能认为是非科学或反常的现象。”接着又指出:“放火犯罪是破坏公共安全与安宁的重大犯罪,一旦发生,极有可能给无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亟须从严惩处,而被告人并未对自己的错误进行真诚反省。”



关于量刑理由,法院说明称:“但综合考虑到火灾在初期即被发现,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以及被告无同类前科等因素,最终确定了上述刑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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