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79年釜马民主抗争期间,因被控违反第9号紧急措施等罪名而遭受非法拘禁和殴打的受害者,在针对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胜诉。


法院标志。照片由记者 Kang Jinhyeong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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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司法界18日消息,釜山高等法院昌原审判部第1民事部(审判长法官 Cho Gwangguk)于上月15日就釜马抗争受害者A某等16人针对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作出判决,认定国家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根据各自情况,将赔偿金额确定在1000万至2000万韩元之间。该判决在原告与被告双方均予以接受后,于本月5日最终确定。


A某等人在1979年10月釜马抗争期间,于马山参加示威时被抓捕,在最长达22天的非法拘禁状态下遭到殴打等虐待。此后,他们根据《釜马抗争补偿法》自2016年起被认定为釜马抗争相关人士,并于2019年6月以国家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021年3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主张。其依据是大法院于2015年作出的判决,当时大法院认为,“依据维新宪法行使紧急措施权的行为属于‘高度政治性’的国家行为”,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大法院全员合议庭在去年8月作出判断,认为第9号紧急措施的发布以及由此引发的公职人员全部执行过程均属违法,国家应向受害者赔偿损失,本案二审的结果也因此发生了变化。



合议庭指出:“根据违宪、无效的第9号紧急措施被非法逮捕、拘禁并被判有罪,显然给当事人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精神冲击和痛苦”,“被告应就原告所受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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