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金融监督院11日表示,对持有规模较大的特定证券公司所持私募可转债(CB)进行专项检查后,查获了员工谋取私利等行为。
据金融监督院介绍,从2020年至去年3年间,私募可转债发行金额合计达23.2万亿韩元,发行规模逐步扩大。在此背景下,围绕私募可转债承销后进行操纵股价、散布虚假事实等行为推高股价,再转换为股票获取不当利益等不公平交易持续发生。为此,金融监督院将今年证券公司在私募可转债的买卖与中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健全营业行为,选定为重点检查事项。
在此次被查处的A证券公司中,发现了利用职务信息进行的个人私募可转债投资行为。金融投资公司员工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让本人或第三方利用其因职务而获知的信息等。尽管如此,A证券公司投资银行(IB)本部员工仍利用其在承揽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相关的投资者撮合业务及A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中获取的职务信息。发现员工本人、家属及熟人等两次投资于其业务标的可转债,并获取数十亿韩元规模收益的谋私行为。
此外,IB本部员工在两次负责B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撮合及投资业务过程中,募集员工本人、家属及熟人的资金,并以家属、熟人名义向组合及特殊目的公司(SPC)出资,随后通过该组合及SPC取得并处置B上市公司可转债,获得了数十亿韩元规模的收益。
经查,IB本部员工在相关可转债中,A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以优先顺位形式投资的情况下,并未向所属公司告知员工及其家属等资金也以组合、SPC形式进行劣后顺位投资的事实。
除上述情况外,还查明A证券公司在取得、处置作为担保标的的债券时,利用了其优越地位。A证券公司在从发行公司首次取得部分可转债品种时,要求发行公司以相当于该可转债全额的债券作为担保。同时在合同中加入条款,规定如以非国债而是以A0级以上评级债券设定担保,或为资金使用需要解除担保时,须取得A证券公司同意。
A证券公司还通过场外衍生品向发行公司的特殊关系人提供了利益。作为上市公司的C公司请求A证券公司,给予其特殊关系人以最小资金获取C公司发行可转债转换差价收益的机会。对此,A证券公司在取得C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后,以其中相当于50%的可转债为基础资产,与该特殊关系人签订了场外衍生品——总收益互换(TRS)合约。该场外衍生品合约是A证券公司就该可转债与个人签订的唯一一笔交易,也未进行信用评估。
此外,该场外衍生品合约仅收取了相当于10%的金额作为担保金,经调查,这明显低于以股票及夹层(中劣后顺位)为基础资产的其他质押贷款或差价合约(CFD)等衍生品交易的担保比例。通常,证券公司在股票质押贷款或CFD交易中,会收取相当于40%至50%的金额作为担保。
金融监督院表示:“对于检查结果中确认的谋取私利行为等,将在审查其违反法规的可能性后,采取严厉措施”,并称“将通过对A证券公司的追加检查,重点排查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谋求采取有助于恢复资本市场信任及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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