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潭洞股神” Lee Heejin 这次搞币圈诈骗…揭秘坑害投资者的“骗局代币”
打着创业旗号发行代币,高位抛售获利
可大规模抛售的流通量信息不对称问题
被称为“清潭洞股票富豪”的经济犯罪嫌疑人 Lee Heejin(37岁)这次因涉嫌“骗局币”诈骗被移送审判。据称,Lee 以电动车、艺术品碎片投资、宠物相关事业等为名发行虚拟币,通过操纵行情抬高价格后在高位抛售,非法获利900亿韩元。由于投资者很难从自身立场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可行性,即便有具体实体存在,一旦持有大量筹码的发行方抛售就可以获利了结,因此有声音指出,为减少“骗局币”受害,需要建立机制,消除关于“流通量”信息的不对称。Lee 过去曾在未取得金融投资业许可的情况下设立投资买卖公司,通过股票交易牟取130亿韩元差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于2020年3月期满出狱。
打着看似体面的项目名义操纵行情
“骗局”(scam)原意是信用诈骗或在赌博场中欺骗对手的行为。在虚拟资产行业中,“骗局”是指以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欺骗投资者、拉高币价后高位抛售,从而获取犯罪收益的行为。“骗局币”就是用于实施此类犯罪的虚拟币。骗局币组织以通过出售币获利为目的,打着某项业务旗号设立、运营公司,并发行与该业务挂钩的虚拟币。随后通过散布虚假利好信息,或在白皮书中填充诱导投资者的内容来推动币种上线,有时还会利用非法上市中介让币在交易所挂牌。之后通过对敲交易、通谋交易、虚假与夸大宣传、运营“带单群”等方式操纵币价,再在高位抛售。也有在发行币后只在小型或不知名交易所上线便失联的情况,或者在币上市后中止与该币挂钩的服务开发,又或在未告知投资者的情况下擅自增发币量,或违反“锁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交易虚拟资产的约定)期限提前抛售。
“Lee Heejin兄弟,三种骗局币诈骗”
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虚拟资产犯罪联合搜查团(团长 Lee Jeongryeol)于本月4日认为,Lee 与其弟弟 Lee Heemun(35岁)在发行、流通三种骗局币的过程中实施犯罪,以《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背信、诈骗嫌疑对二人提起拘捕公诉。检方表示,Lee 兄弟及其虚拟币发行公司职员 Kim 某(34岁)等人自2020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间发行并上线3种虚拟币,随后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和操纵行情,抛售这些币,涉嫌骗取897亿韩元。此前,即便在因股票诈骗入狱服刑期间,Lee 也于2019年以他人名义设立了G币发行公司,并通过弟弟 Kim 某经营公司。检方称,自其于2020年3月出狱后,Lee 直接或受托发行、流通骗局币,或通过大宗交易低价买入骗局币再对外流通,从而操纵行情。
在本案中用于作案的三种币之一“Pika币”,是Lee 与 Pika Project 共同代表 Sung Haejung、Song Jaho 共谋发行的。Sung 和 Song 负责宣传及对外活动,Lee 兄弟则负责发行、管理、操纵行情及销售收益结算等工作。根据已被起诉的 Sung 与 Song 的起诉书内容,他们通过白皮书和网络帖子等渠道散布虚假信息,将 Pika Project 的“国内首个艺术品非同质化代币(NFT)项目”包装成成功案例,并通过对敲、通谋交易、高价买入等操纵行为营造出 Pika币买盘活跃的假象,以此吸引交易所会员入场。Lee 等人将推荐虚拟币的YouTube节目作为主要操纵手段,通过传播利好信息诱导投资者。检方相关人士表示:“这是典型的骗局币案件,即设立、运营空壳企业,在币上线后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借助YouTube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行情,抛售虚拟币后再清算项目。”
判断是否骗局的关键在于掌握“流通量”
区分骗局币的方法,首先是确认项目是否具有真实实体。如果项目内容荒诞不经,或白皮书内容抽象复杂,则其成为骗局币的可能性较大。然而,投资者难以判断项目是否真正具有可行性,即便有实体存在,只要发行方有意愿,也可通过大规模抛售获取利益,这就是问题所在。例如,今年3月末与“江南绑架杀人”案件相关联的“Purever”币,目前同样被怀疑为“骗局币”。Purever 发行方 Uninetwork 具体介绍称,将利用区块链技术提供清洁空气管理服务。该公司在2020年11月币上线前后还对外宣传称,与企业、社团法人、教育机构等签署业务协议,以此展示足以让投资者信赖的项目内容。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目前正在就 Purever 币相关的非法操纵行情等诈骗嫌疑及行贿案件展开调查。
正因为难以掌握发行方是否具有诈骗意图,消除关于“流通量”信息的不对称被视为次优方案。通常,骗局币的结构是为诈骗而持币,一旦价格上涨便大举抛售(倾销)套现,如果投资者能够掌握币的流通信息,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判断其是否为骗局币。然而,目前币的发行量和流通量掌握在发行方手中,几乎没有可施加制裁的有效手段。虽然在交易所层面,会在币上线时要求提交关于发行量和流通量的计划,如不遵守则从指定为注意交易品种到下市,实施分阶段制裁,但这些仅是交易所的自主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局限性十分明显。
法务法人“光野”的律师 Ye Jaseon 表示:“由于难以制定‘项目不明确’的标准,依据项目是否有实体来区分骗局币并不容易”,“撇开这一点不谈,发行方独揽处置权本身就是问题。”她接着解释说:“最大风险在于,外界无法监督或左右他们何时、以何种方式、抛售多少虚拟币。”忠北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 Park Jaepyeong则称:“由于掌握主导权的是发行虚拟币的人,只能寄希望于其善意,这是放任自流的状态”,“有必要设立类似股票那样可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机构,或通过法律,若无法立法,至少也要通过施行令来作出规定。”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