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非业务过失”…二审亦判无罪

在废弃采石场进行岩壁攀登培训时,一名学员死亡的事件中,被起诉的登山学校讲师在一审之后,二审也被宣告无罪。


据法律界等消息,2021年3月27日,在京畿道杨州市一处废弃采石场内的人工岩壁上,面向登山学校学员开展了两人一组的岩壁攀登实操培训。当时,登山学校首席讲师A某负责当天的现场教学。当天下午,学员B某将岩壁攀登装备——保护器材(攀岩凸轮)插入岩石缝隙中以支撑身体,并踩在脚下安装的绳梯上起身时,插入保护器材的那块岩石从岩壁上脱落。由此,B某从约2米高处坠落,被一同掉落的岩石砸中,最终死亡。

图片与本文具体内容无关 图片来源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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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事故,侦查机关认为,培训地点属于危险区域,已设有禁止一般人进入的警示牌,且在春季解冻期又下雨,可以预见会发生落石或坠落事故,但A某仍然强行开展培训,认定其存在业务过失并提起公诉。然而,法院的判断不同。


合议庭就事发人工岩壁属于危险地点的主张解释称:“虽然设置了警示牌和铁丝网,但该地为国防部管理的国有地,同时也作为部队训练场使用,禁止出入的本意在于此,并非表示该地点本身就是危险区域。”另外,法院认为,虽然可以说事发的3月一般被视为春季解冻期,但无法以日期为单位明确特定落石风险较大的期间。随后

又指出,事故发生时虽有小雨,但也难以认定雨与落石之间存在关联。


法院还认为,尽管A某是登山学校的首席讲师,但当时的培训是作为机构间交流的一环而进行,A某只是应请求承担授课,并非由其主导招募相关学员或决定日期,这一点也成为无罪的理由之一。


对此,检方以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相同,仍认定A某无罪。



议政府地方法院第1刑事部(审判长法官 Sim Junbo)就无罪判决理由说明称:“综合审视原审中已详细判断的各种情形,可以接受无罪判决的结论,检察官所主张的事实认定错误等情形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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