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期间仍以电话短信跟踪骚扰43次
一名二十多岁男子因殴打当时仍是恋人关系的十多岁少女并分手后,在受审期间仍数十次发送包含辱骂内容的短信,被判处有期徒刑。
2日,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刑事3单独合议庭(审判长为法官 Jeong Jiwon)以故意伤害、特殊恐吓、违反关于惩治跟踪犯罪等法律、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对被拘留起诉的A某(26岁)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责令其完成40小时的跟踪行为治疗项目。
此前,A某因去年11月13日凌晨2时左右在江原道横城郡一处民宿内,与仍处于恋人关系的B某(16岁)争吵时,称因被对方打了一巴掌而生气,抓住B某的头发用力摇晃,并用拳头殴打其面部,还持凶器指向对方进行威胁、恐吓,被检方提起公诉。
在此事导致与B某分手并进入审判程序后,A某于今年2月27日22时52分起,持续一个多月内,通过电话或短信共联系43次,并在一旁等待B某,被追加指控实施跟踪行为。
据悉,A某通过电话或短信威胁称:“如果在1点之前不打电话,我就把所有视频和录音都上传”,并对其进行恶毒辱骂。
此外,尽管法院对A某作出包括“不得接近B某本人或其住所100米范围内”等内容的临时措施决定,但他并未遵守。今年2月28日,他以“要送最后一件礼物”为由,趁对方打开大门之机,进入B某家中的鞋柜处,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行为。
合议庭指出:“这是在恋爱关系中的未成年人身上实施殴打和伤害,并以危险物品进行恐吓的案件,被告人在就该案受审期间仍对被害人实施跟踪”,“综合犯罪的经过和具体情节来看,其罪行严重、应受谴责性大,因此作出上述量刑”。
A某和检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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