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禁止成功报酬”的依据为民法第103条
目前“未违反明确性原则”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作为大法院全体合议庭在刑事案件中不得约定成功报酬这一判断依据的民法条款,并不违反宪法。大法院全体合议庭曾于2015年以“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为由,判决刑事案件成功报酬约定无效。
宪法法院1日表示,在律师、申请人A某就民法第103条提起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9名裁判官一致作出合宪决定。
A某曾为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辩护,该案审理中,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对此,A某根据委任合同中的报酬支付约定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人有义务向其支付尚未支付的报酬。
但一审法院认为,A某主张的报酬支付约定属于刑事案件的成功报酬约定,根据民法第103条应属无效,因而驳回了A某的请求。民法第103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的事项为内容的法律行为无效。A某则认为,该条款过于抽象,违反宪法,因而提起宪法诉愿审判。
宪法法院认为,民法第103条并未逐一规定究竟哪些具体内容的法律行为属于“违反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但宪法法院同时认为,对法律行为作出详尽规制在立法技术上存在困难。
宪法法院指出:“在法律中将所有以违反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为内容、其效力应予否定的法律行为一一加以规制,在立法技术上极为困难。只要反社会的法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类型化,从而提高可预见性,并且其判断能够从以宪法为最高规范的法共同体客观立场出发作出,就不能认为该条款违反了明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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