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一审判决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将全力解决结构性问题”

在回家途中遭到无差别殴打的20多岁女性受害者的“釜山回旋踢”案件中,加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已最终确定。对此,受害者A某表示,“想到自己今后要在纠结‘20年后该怎么活下去’的痛苦中度日,感到非常悲伤”。


釜山回旋踢案件当时的监控画面。SBS 报道画面截图提供

釜山回旋踢案件当时的监控画面。SBS 报道画面截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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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Seo Gyeonghwan)对因涉嫌违反性暴力处罚法(强奸等杀人)被起诉的Lee某维持原审判决,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同时维持了对其个人信息公开10年、限制其在与儿童、青少年及残障人相关机构就业,以及在20年内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脚镣的命令。


对此,A某表示:“原审维持不变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如果大法院撤销原审并发回重审,刑期就有可能低于20年,在大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我都会一直处于极度不安之中”。


她称:“犯罪加害者今后只会想着‘20年要怎么过’,但犯罪受害者却要用一生去思考‘20年后要如何活下去’”,“这让我感到非常悲伤”。


随后,A某还表示,此案结束后,她将继续致力于推动公开加害人身份制度的完善以及赋予受害者上诉权等结构性问题的解决。


最初,本案加害人Lee某以二审判处20年徒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但检方却无法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3条的规定,以量刑不当为由的上诉,仅在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时才被允许,而且该规定只适用于“被告人”。根据大法院判例,上诉只能为被告人谋利,不能以二审量刑过轻等对被告人不利的理由提出量刑不当上诉。


A某还补充称:“对于初期侦查中的不力应对以及对受害者信息阅览的限制等问题,也将持续提出质疑”。


A某一方的代理律师 Nam Eonho 表示:“尊重大法院驳回上诉的判决”,但同时指出:“被告人直到最后仍不承认自己的重罪,如果其在50岁时出狱,存在再犯的可能性,这一点令人担忧”。


Nam律师强调:“本案还引发了如新林洞强奸杀人案等模仿犯罪,这是一种‘杀人又催生另一桩杀人’的残酷现实”,“对于恶性暴力犯罪,不应将提交悔过书、偶发性犯罪等视为减刑因素,而应积极作为量刑加重因素予以适用”。


回旋踢案件被告人李某。 联合新闻供图

回旋踢案件被告人李某。 联合新闻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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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山回旋踢事件”加害人Lee某,因于去年5月22日凌晨5时许在釜山镇区西面一路尾随正在回家的受害者10余分钟后,在某公寓办公楼公共门厅内对其实施殴打并企图杀害,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宣判后,A某在网络社区等平台以“12年后我就死了”为标题发布文章,使案件进入公众视野。调查结果显示,Lee某在看守所内向其他在押人员展示A某的个人信息和住址,并扬言出狱后要实施“报复”。


随后,检方在二审过程中,在案发时受害者牛仔裤上检出Lee某的脱氧核糖核酸等追加证据,将公诉事实变更为强奸杀人未遂,二审法院据此判处Lee某有期徒刑20年。



二审宣判后,Lee某主张:“我今年32岁,被判20年有期徒刑等同于无期徒刑”,“二审合议庭顾虑媒体和舆论,没有纠正错误内容,我没有得到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审判”,因此提起上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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