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驳回峡谷杀人、连环杀人及釜山回旋踢案件上诉…重刑确定
对于因涉嫌杀人或杀人未遂而被起诉的3名凶恶犯人,最高法院于21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无期徒刑等重刑。
“溪谷杀人” Lee Eunhae 被判无期徒刑…共犯 Jo Hyunsu 被判有期徒刑30年
因涉嫌“溪谷杀人”而被起诉的 Lee Eunhae(32岁,女)被最终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Kim Sunsu)当天在对因涉嫌杀人等被起诉的被告人 Lee 及其共犯 Jo Hyunsu(31岁)的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审对 Lee 判处无期徒刑、对 Jo 判处有期徒刑30年的判决。
合议庭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就被告人所涉公诉事实中的杀人及杀人未遂罪作出有罪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或对不告不理原则、公诉书变更、不可能未遂、以不作为方式成立杀人罪等相关法律适用产生误解的错误。”
Lee 被控与情夫 Jo 一同于2019年6月30日,在京畿道加平郡龙沼溪谷,让其丈夫 A(去世时39岁)在没有任何救生装备的情况下,从4米高的岩石跳入3米深的溪水中致其死亡等罪名,被拘捕起诉。
此前,他们还被指控在2019年2月和5月,给 A 吃掺有河豚血等的食物,或将其推入钓鱼场水中,企图将其杀害。
调查结果显示,Lee 多年来一直在经济上剥削 A,直至自身财务破产、认为 A 的“利用价值”下降后,便与 Jo 一同策划杀害 A,以骗取8000万韩元的寿险金,并实施了上述犯罪。
一、二审认为:“被告人为了骗取8000万韩元的保险金,两次实施杀人未遂并最终实施杀人,罪责极其重大。”但法院并未采纳检方所主张的,通过“煤气灯效应”(心理支配)实施“作为杀人”的部分。
另一方面,Lee 以要求支付 A 的8000万韩元寿险金为由,于2020年11月向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但在本月5日一审败诉。Lee 于2017年与 A 办理结婚登记,次年以 A 为被保险人、自己为受益人,签订了3份保险合同。
“连环杀人” Kwon Jaechan 被判无期徒刑…“被判无期徒刑者,不能以刑罚过轻为由上诉”
因在两天内连续杀害中年男女而被起诉的 Kwon Jaechan(54岁,男)也于当天被最终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Kim Sunsu)在对因涉嫌强盗杀人、特殊盗窃、遗弃尸体等被起诉的 Kwon Jaechan 的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审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
合议庭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或对强盗杀人罪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产生误解的错误。”
此外,合议庭就检察官主张应判处死刑的上诉理由表示:“即便在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4项的解释,检察官也不能以该刑罚显著过轻为由提起上诉。”
对上诉理由作出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383条,列举了被判有罪的被告人可以上诉的事由,包括:▲存在影响判决的宪法、法律、命令或规章的违反情形(第1项);▲判决后刑罚被废止或变更,或出现赦免情形(第2项);▲存在再审请求事由(第3项)等,并在第4项中规定:▲在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中,如存在对重大事实的误认且影响判决的情形,或存在足以认定量刑极其不当的显著事由时,可以提起上诉。
Kwon Jaechan 因杀人罪服刑15年出狱,出狱仅3年8个月后的2021年12月4日,在仁川南区一处商铺地下停车场,将平日相识的一名50多岁女性 A 掐死后,将尸体弃置于轿车后备箱内,并抢走其钻戒、金项链及现金等共计约1100万韩元的财物,被起诉受审。
此外,Kwon Jaechan 还被指控拉拢职场同事 B 参与,在案发当日用 A 的借记卡提取现金450万韩元,并于次日以“将 A 的尸体掩埋”为借口,将 B 引至仁川中区乙旺里附近的野山,用钝器将其打死后,将尸体秘密掩埋。
调查显示,Kwon Jaechan 因赌博欠下逾9000万韩元债务,被债权人以诈骗罪起诉,成为信用不良者,长期饱受经济困难之苦,随后将于赌博场所结识的 A 视为目标并策划了犯罪。
一审认定其强盗杀人等罪名成立,判处死刑,并命令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30年。但二审认为,难以认定 Kwon Jaechan 事先就对被害人预谋并准备实施杀人,因而改判无期徒刑。
二审合议庭表示:“死刑是永久剥夺人类生命本身的极其例外的刑罚,仅在存在特殊事由且该事由明确的情况下方可宣告。虽然可以认定被告人预谋实施强盗犯罪,但难以断言其进一步预谋了杀人行为。”
“釜山回旋踢”案加害者被判有期徒刑20年…“公诉书变更许可并无问题”
所谓“釜山回旋踢”案件中,对一名归家的20多岁女性实施无差别暴行,并在强奸后企图将其杀害但未遂的加害者,被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Seo Kyunghwan)当天在对因涉嫌违反《性暴力处罚法》(强奸等杀人)而被起诉的 Lee 某,维持了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的判决。
合议庭表示:“原审在准许变更公诉书的程序等方面,并不存在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错误”,“不能认为原审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属明显不当。”
Lee 被控于去年5月22日凌晨5时许,在釜山镇区西面尾随归家的被害人,在一处公寓式办公楼共用门厅内对其殴打并企图将其杀害。
Lee 起初因涉嫌杀人未遂被起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检方在二审过程中,追加发现案发时从被害人牛仔裤上检出 Lee 的脱氧核糖核酸(DNA)等新证据,遂将公诉内容变更为强奸杀人未遂罪。
二审合议庭认定 Lee 的罪行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同时命令对其公开信息10年、限制其10年内从事与儿童及青少年相关机构的就业、佩戴位置追踪装置20年,以及完成80小时性暴力教育课程。
该案在被舆论广泛关注后,还引发了关于完善公开身份制度、被害人上诉权等方面的社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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