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制工业安全监管问题与改进方案报告
有意见指出,与一线现场承包业务相关的产业安全监管缺乏实效。尽管法律已经修改或新设,朝着加强原发包方安全管理责任的方向发展,但外包劳动者死亡事故迟迟得不到改善,因此有必要对制度进行全面检讨和修订。
韩国经营者总协会于21日发布《承包时产业安全监管方式的问题点与改善方案》报告,提出了上述主张。根据政府资料,从2016年至今,外包劳动者死亡者发生比例一直维持在整体的40%左右。在适用《重大灾害处罚法》的事业场所中,外包劳动者死亡比例高达65%。此前在2020年实施了强化原发包方安全管理责任的《产业安全保健法》,并且还制定了《重大灾害处罚法》,但被指在现场仍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经营者总协会指出,现行《产业安全保健法》中关于承包定义的规定,将几乎不存在或风险较低的业务也纳入原发包方管理对象,这一点存在问题。为纠正这一点,应将承包的定义,从“交由他人完成的一切契约”,修改为“为实现发包人事业目的,将与其事业本质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业务交由他人完成的契约”之类的表述。该协会还主张,为了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必要在法律中设定具体判断标准,以便清晰区分发包人和订货人。
报告还指出,要求对外包劳动者工作的所有场所采取安全与保健措施,导致原发包方专业人力被投入到风险度较低的场所,这同样是问题。为此,有必要指定特定场所,以便对承包事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进行更为高效的管理。报告同时指出,未在下位施行令中规定支配与管理的范围,也是一大问题。
对于禁止承包本身,或规定在处理特定化学物质的承包业务中必须事先获得政府批准等监管措施,经营者总协会方面认为,这类规定具有尚未证明对预防工伤有效的重复监管性质。此外,该协会强调,现行《产业安全保健法》未考虑原发包与外包之间的角色分工,却要求原发包方遵守本应由外包事业主履行的措施,这也属不合理。无论是否为原发包或外包,由相关设施或设备的所有者来履行安全与保健措施才更为合理。该协会还主张,应在调整现行与承包相关的监管时引入中间承包人,以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韩国经营者总协会安全保健本部长 Lim Utaek 表示:“我国在承包时的产业安全监管,与发达国家不同,将原发包方的管理对象规定得极其宽泛,甚至连本应由外包方遵守的安全保健措施也由原发包方负责,但并未出现明显效果”,“随着对原发包方责任范围作出不同规定的《重大灾害处罚法》实施,混乱正在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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