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司机在自己并不居住的他人公寓楼停车场里,在没有任何正当事由的情况下,将车无端停放约1小时,结果被追究到刑事审判的案件。2021年8月20日下午1时14分,A某(30岁·男)将一辆小轿车停在首尔瑞草区一栋5层公寓楼的一层。这栋公寓是一层开放式结构的架空层建筑。由于他并非该公寓住户,被发现后,管理人向他发短信称“请把车挪走”。A某约1小时没有回复,回到车前后还与管理人发生了争执。

“无许可停车1小时”也被刑事起诉…一审二审判决相左,最高法院如何裁决[瑞草洞法说] View original image

检察机关指出,他“趁管理人这一被害人及住户不在附近之机,擅自将车辆驶入停车空间,从而侵入建筑物”,并于去年2月以建筑物侵入罪将A某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第319条第1款规定,侵入他人管理的建筑物等场所者,可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在审理过程中,A某及其辩护律师否认指控,称“只是短暂停车,并无侵入建筑物的故意”。


一审认定A某构成犯罪,判处罚金50万韩元。一审合议庭表示,“被告停车的空间,从形态及结构上看,是为使用该建筑物而提供的场所,客观上可以明显看出,这是外部人员不得擅自出入的空间。”同时指出,“综合其停车约1小时之久,且在收到管理人短信后仍以个人原因未予回应等情况,可以认定,A某至少对侵入建筑物具有间接故意。”A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则推翻了一审判断,宣告无罪。今年6月,二审合议庭表示,“A某停车的空间紧挨道路,呈对外开放形态。现场既无道闸等阻止外部进入的装置,也没有‘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的告示。”并称,“从车辆停放到根据管理人要求将车开走,所耗时间并不算长。综合来看,很难认为被告的停车行为侵害了管理人或住户事实上享有的安宁状态。证据不足以认定A某侵入建筑物的事实。”这一判断是依据大法院全员合议庭的判例,即“是否构成住居侵入罪的构成要件‘侵入行为’,不仅要看是否违背居住者意思,更应根据是否破坏了居住者住居事实上享有的安宁状态来判断”。


这一次,检察官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但未能改变结果。近日,A某在被起诉约一年半后,终于在大法院获宣判无罪确定。根据15日法律界消息,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 Jeonghee)认为,“结合相关法律理论及卷宗记录,二审判决在适用建筑物侵入罪中关于‘侵入’的法律解释方面并无误解”,驳回了检察官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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