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合会长选举中提供金钱的六旬男子获缓刑
在第3届全国同步合作社理事长选举中,一名为请求支持特定候选人而提供金钱的社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14日据法律界消息,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5单独审理庭由首席法官 Kim Hyojin 主审,以违反《关于公共团体等委托选举的法律》罪名,判处被起诉的A某(61岁)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1年。
A某被指控于今年3月6日,在光州广域市东区一处办公室内,请求支持参加合作社理事长选举的特定候选人,并为此提供现金100万韩元。
他作为社员兼选民,先亲自会见一名家属并递交现金,之后又打电话,以希望其支持合作社理事长候选人 B某 的意思进行劝说。
A某所支持的 B某 在选举中落选。
根据现行法律,任何人不得以选举运动为目的向选民的家属提供金钱,且非候选人不得从事选举运动。
Kim 首席法官指出:“在农业协同组合理事长选举中提供金品,有可能损害选举本身的公正性,其罪责不轻。”
但其同时表示:“被告已供认犯罪事实,本案金品提供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并不大,除同类罚金前科外并无其他刑事处罚记录等,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作出量刑。”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