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大叔”澄清文会否激化争议…或涉嫌违反资本市场法第98条
在“Seondaein TV”引发兼职争议后发布与欺诈性不正当交易等相关立场文件
向第三方推荐买卖后由资产管理公司下单属违法行为
涉嫌违反《资本市场法》第98条…兼职禁止问题仍待厘清
以“电池大叔”闻名的作家 Park Sunhyuk 的解释,似乎进一步放大了争议。Park 作家主张,自己在YouTube上推荐电池相关股票后,再用客户账户买入该股票并无问题,但金融当局的立场是,此举存在违反《资本市场法》第98条“禁止不健全营业行为”的可能性。
Park 作家前一天在YouTube频道“SeondaeinTV”上就兼职争议、欺诈性不正当交易等问题发布了立场说明。这是针对这样的质疑作出的反驳:如果他先用投顾公司客户账户买入电池股,再在YouTube上推荐该标的,可能构成欺诈性不正当交易。他表示:“通过 SeojeongdeokTV 播出‘EcoPro会上涨30倍,EcoProBM会上涨10倍’是在2022年6月16日,而用客户账户买入的日期是2022年6月27日”,并称“是在YouTube上先推荐股票,之后才买入的”。
然而,金融当局解释称,Park 作家的说明本身,也可以被视为违反《资本市场法》第98条“禁止不健全营业行为”。这与市场上将其行为指为“欺诈性不正当交易(《资本市场法》第178条)”的视角不同。金融当局相关人士表示:“先在YouTube上推荐电池股,再通过客户账户买入电池股,未必构成欺诈性不正当交易,但存在违反《资本市场法》第98条的可能。”
《资本市场法》第98条第5款规定:“在运用投资一任财产时,就可能对金融投资产品等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判断提供咨询,或决定买卖意向之后,在执行该意向之前,以自身名义买卖该金融投资产品等,或向第三者劝诱买卖的行为”属禁止行为。通俗地说,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已决定要买卖股票或债券等金融投资产品,在自己实际买卖之前,不得向第三者推荐相关标的。
欺诈性不正当交易是与《资本市场法》第178条相关的行为,可概括为以诱导交易、获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的行为。Park 作家在立场说明中强调自己并未因股价上涨而获取个人利益,也是基于这一背景。
不过,对于前一天引发争议的、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兼职禁止问题,也有观点认为从法律解释上难以据此进行处罚。因为金融集团内的兼职禁止对象是公司高管,而也有意见认为,不能将“本部长”(事业本部负责人)视为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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