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研究院:“多套房标准应由2套上调至3套,实行差别化调整”
国土问题报告第79期 高级研究员 Lee Suok
为稳定住房市场并应对地方消亡问题,有观点提出应将现行多套住房持有者的认定标准从目前的2套调整为3套。
国土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 Lee Suuk 7日通过在《国土议题报告——多套住房持有者监管政策转型的必要性与课题》报告中表示:“通过调整多套住房数量标准来转变多套住房持有者监管政策,有必要分阶段推进,以免对住房市场造成冲击。”
这位高级研究委员指出,通常多套住房持有者是指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所有者,但有必要区分多套住房居住与多套住房所有,并且还需要整顿或简化按照住房套数标准而形成的当前复杂多样的多套住房持有者监管体系。
他还解释称,多套住房居住具有较强的居住服务消费属性,由于像故乡住宅或地方农渔村住宅这类住房会伴随一定期间的居住,因此社会上普遍倾向于将最多2套住房视为多套居住对象住房。
这位高级研究委员在报告中分析称,现行制度下,多套住房持有者所持住房的所在地、是否为租赁住房、减免住房、是否属于暂时性2套住房等用途和情形不同,在住房套数的计算及多套住房数量的适用上存在差异。
事实上,国土研究院去年以普通民众和专家为对象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在普通民众中,对于多套住房持有者标准,认为是拥有3套住房家庭的回答占48.3%,比认为是2套的回答(44.2%)高出4.1个百分点。
专家们也认为,在多套住房持有者住房套数排除和税收重税排除等复杂的多套住房持有者支持制度中,部分贡献度不足的制度,例如对1亿韩元以下住房的取得税和转让所得税不适用重税等,有必要予以废除。
报告据此提出,考虑住房套数标准调整、人口和自有住房占有率以及地区衰退状况,将通常意义上的多套住房标准从原来的2套调整为3套,并分阶段扩大适用地区。
同时,报告主张有必要制定反映住房价格(公告价格)的多套住房持有者认定标准。与拥有1套高价住房的情况相比,应从税收公平性的角度,修改对价格较低的地方多套住房持有者的监管内容。
报告还称,为了有助于稳定住房市场和缓解地方消亡,应将同一市和郡所在地住房,以及位于人口50万以上大城市相邻市和郡的住房排除在多套住房持有者监管对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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