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申请撤销Lone Star ISDS裁决:“裁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综合)
本国政府于1日就外资私募基金Lone Star出售外换银行相关案件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仲裁庭认定韩国政府需承担约2800亿韩元赔偿责任一事,提出不服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距离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作出裁决已过去488天。
法务部当天表示,已以仲裁庭明显越权、严重违反程序规则以及未记载裁决理由为由,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出撤销裁决申请。此决定是在撤销申请期限(美国东部时间9月5日)前五天作出的。
法务部首先就仲裁庭越权问题主张称:“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成立的要件是金融委员会存在‘具体违法行为’,但仲裁庭在完全未予以特定的情况下,笼统认定政府负有赔偿义务,作出了违反国际法法律理论的判断。”
法务部接着指出:“外换银行出售延迟并非因政府行为,而是由Lone Star操纵股价犯罪所致,依照国际习惯法并不承认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仲裁庭仍然认定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法务部认为,仲裁庭在将并未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的Hana Financial与Lone Star之间的国际商会(ICC)商事仲裁裁决书作为证据采纳的过程中,剥夺了政府的辩论权和反对询问权,认定这构成对程序规则的违反。
法务部还主张,仲裁庭仅凭推测性或专家证据就认定政府责任,违反了证据裁判主义;仲裁庭一方面自称不存在“决定性证据”(smoking gun),另一方面却仍然认定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此举违法。
法务部表示:“仲裁庭在没有特别依据的情况下,视政府为隐匿证据的一方,将责任转嫁给政府,忽视了‘主张对己有利事实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
此外,法务部解释称,仲裁庭一方面认为Lone Star对其在外换银行的投资及收益实现抱有合理期待,另一方面却完全未提出该期待的依据,属于未记载理由的情形。
2010年11月25日,Hana金融控股公司会长 Kim Seungyu 与 Lone Star 会长 John Grayken 在英国伦敦市中心的格罗夫纳酒店完成外换银行股份买卖合同(SPA)签约仪式后握手致意的场面。图片来源=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法务部还指出,即便若无Lone Star的股价操纵行为,就不会出现交易价款下调的情况,但仲裁庭在没有特别依据或说明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政府承担责任;同时,就金融委员会对出售价格施压要求下调一事,仲裁裁决中也存在自相矛盾的表述。
此前,Lone Star于2012年提起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仲裁,称本国政府在外换银行出售过程中不当介入,导致其遭受4.6795亿美元(约6.1万亿韩元)的损失。Lone Star于2003年以1.3834万亿韩元收购外换银行,之后与多家公司进行出售谈判,最终于2012年以3.9157万亿韩元价格出售给Hana Financial Group。Lone Star主张,在此过程中因本国政府介入,失去了以更高价格出售的机会,还不得不下调价格,因而要求损害赔偿。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于去年8月31日裁定,本国政府向Lone Star支付其所主张损害赔偿额4.6%的2.165亿美元(约2800亿韩元,按汇率1300韩元计算)。在此之前,Lone Star方面也于去年7月29日以赔偿金额不足为由,向ICSID提出撤销申请。Lone Star同样以仲裁庭越权、违反程序规则以及未记载理由等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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