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界 in]被列为“甲级保安设施”的韩国银行陷入保安“非法派遣”争议
韩银保安外包合同存“非法派遣”嫌疑
保安称:“韩银把特警当普通保安用”
法院近期在韩银类似案件中认定属“非法派遣”
近期,在被归类为“甲级”国家安全设施的韩国银行,围绕警卫业务出现了“非法派遣”的争议。有意见指出,尽管韩国银行与在本馆警卫中占相当比重的外包公司所属特殊警卫员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但实际上却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来运营业务。由于这在《派遣劳动者保护等有关法律》上可能被视为“非法派遣”,据悉韩国银行内部也在对此提高警惕。
据亚洲经济记者团于1日综合采访结果确认,韩国银行法规制度室近日就韩国银行在警卫业务等方面所运用的承揽合同,起草并共享了一份文件,提示称存在非法派遣的忧虑,需要予以留意。
韩国银行的警卫工作由作为正式员工录用的请愿警察负责。但仅靠请愿警察人手不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与其签订了承揽合同的外包公司所属特殊警卫员。截至上月底,韩国银行共有请愿警察88人、特殊警卫员117人,特殊警卫员人数已多于请愿警察。
韩国银行为使用特殊警卫员而签订的“承揽合同”,与“劳务派遣”不同,不受可从事业务或派遣期限(最长2年)的限制,也无需获得雇佣劳动部部长的许可等繁琐程序。正因如此,不仅是韩国银行,相当多企业在为节省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率而使用外部人力时,都大量采用承揽合同。
但根据相关法律和大法院(最高法院)判例,在承揽合同中,发包人不得向承揽人所属劳动者直接下达业务指示。若韩国银行检查特殊警卫员的出勤、休假、工作态度等,或下达具体作业指示,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而非承揽合同。也就是说,形式上是承揽合同,实质上却成为劳务派遣。这就构成违反《派遣法》的“非法派遣”。
问题在于,目前韩国银行内部请愿警察与特殊警卫员的工作结构,存在被视为非法派遣的空间。
韩国银行一名请愿警察表示:“警卫业务的控制塔是(请愿警察值守的)情况室,当情况室作出某种判断时,名义上是向特殊警卫员请求‘协助’,但实际上应视为‘指示’”,“特殊警卫员每年都要续签合同,更是如此。实际上韩国银行等于把特殊警卫员当作请愿警察来使用,达到了这样的效果。”
这意味着,如果韩国银行针对特殊警卫员的承揽合同方式实际发展到诉讼阶段,有相当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派遣。不过,韩国银行解释称,对警卫公司的指挥监督属于《警卫业法》所允许的范围,因此其在遵守法律和合同内容的前提下运用警卫人力。根据判例,在警卫承揽合同的情况下,部分指挥监督是被允许的,韩国银行的意思是,其并未进行到会被认定为非法派遣程度的不当指挥监督。
Ido劳务师事务所劳务师Lee Hyeonho表示:“承揽合同必须保证承揽的独立性,但在现实中若在同一空间混合办公,则很大可能会接受同一指挥者的监督和业务指示,独立性会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形式上虽为承揽合同,但实质上有很大余地被视为派遣。”
近期,法院在与韩国银行案例类似的事件中作出了承认非法派遣的判决。去年7月,大法院民事第三庭(主审大法官Ahn Cheolsang)判决称,应将曾在浦项制铁光阳制铁所工作的公司内部协力企业劳动者认定为浦项制铁正式员工。理由是,浦项制铁曾直接向协力企业劳动者下达作业指示,事实上构成劳务派遣。
据悉,韩国银行也已开始进行自查,以防止非法派遣争议进一步扩大。上述文件中也指出:“考虑到雇佣劳动部指引和大法院立场,本行在签订各类劳务合同时,如以投入人力的工作态度、不诚实等为由,要求(特殊警卫员)更换人力,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派遣,因此有必要予以注意。”
即便撇开非法派遣问题不谈,考虑到韩国银行是等级较高的国家安全设施,也有意见认为这种警卫结构并不适当。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请愿警察和特殊警卫员必须有机协同应对,而当前彼此不得干预对方业务或工作方式的制度设计,可能会成为一项制约因素。
韩国银行也意识到这些问题,但苦于缺乏合适的替代方案。在现行法律下,最好的办法是将全部特殊警卫员直接雇用为本行员工,但韩国银行的人力成本决定权不在韩国银行,而在企划财政部。承揽合同可以作为事业经费处理,不成问题,但若要直接雇用,则需要与政府进行协商。
在经营界,也有声音指出,制造此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的派遣与承揽监管制度不合理。尹锡悦政府对《派遣法》等持问题意识,正推进相关规定的改善,但由于在野党和劳动界强烈反对,其能否实现及实现时间同样难以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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