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凶器挥舞的醉酒男子进行殴打的便利店店主,被检方认定构成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处理。
31日,大田地检就以伤害嫌疑接受调查的A某(31岁)作出不起诉决定,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醉酒者B某(76岁)则以特殊伤害嫌疑被提起公诉。
此前,在大田市东区经营便利店的A某,于5月24日晚上7时20分左右,发现B某与同伴C某(75岁)在便利店前室外桌旁醉酒睡觉。A某要求他们“请让一让座位”,但对方迟迟不肯离开,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其间,C某抄起塑料椅子扔向A某,B某则在附近拿来剪刀刺向A某的腹部。于是,A某扯住C某的手将其拉倒致伤,又一脚将B某踢倒在地,踩住其身体并夺下剪刀。
然而,警方不仅将醉酒者移送检方起诉,还对便利店店主也以建议起诉意见移送检方。检方对A某涉嫌对B某造成伤害部分,以“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处理;对C某的伤害部分则以附条件不起诉(起诉缓期)结案。检方综合认为,A某为夺下剪刀等进行制伏而踩踏对方胸部,以及在夺下剪刀后未再实施追加行为,认定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检方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对抗不当的人身侵害而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今后,即便属于双方互殴,只要是为对抗先发暴力、不得已而采取的自我身体防御行为,检方将通过检察市民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后,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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