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控利用内部开发信息进行土地投机被起诉的韩国土地住宅公社(LH)前员工,其有期徒刑刑罚已被最终确定。


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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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Oh Gyeongmi)于31日驳回因违反《关于防止腐败及设立和运营国民权益委员会的法律》被起诉的韩国土地住宅公社前员工A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的判决。参与A某犯罪的熟人B某和C某也分别被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


A某被控于2017年2月在韩国土地住宅公社光明·始兴事业本部从事城市开发相关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获取的信息,伙同B某等人以25亿韩元价格购买了京畿道光明市老恩寺洞一带4块、共计约1.7万平方米的土地,因此被移送审判。据悉,A某在参加的第一次会议上,利用“韩国土地住宅公社将以自行实施项目的方式推进聚落整治区开发”的内部信息,开始进行土地投机。调查机关结果显示,当时相关土地价格最高上涨到了约100亿韩元。


一审认为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证明犯罪,因而宣判A某无罪。对此,检方在二审中将“包括部分保留地在内,对整个特别管理地区推进一体化开发计划”的内容视为内部信息,作为预备公诉事实追加指控。预备公诉事实是为主位公诉事实(主要公诉事实)得不到采纳时预作准备而追加的公诉事实。



认定这一点的二审推翻一审判决,判处A某有期徒刑2年;对B某和C某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合议庭指出:“被告人以获取差价收益为目的,利用因职务而知悉的秘密取得不动产,这种行为损害了国民对公职人员的信任,并纵容利用非法信息进行投机,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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